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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配合中央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告「都市更新條例」及同年10月15日修正公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並在中央法令規定下,配合簡化民間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向臺北市政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流程,臺北市政府前於2011年11月10日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就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刪除需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程序,爾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逕由臺北市政府核准之,以縮短劃定程序,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

因應上述程序簡化等規定,市府參酌原「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彙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審議原則並整合納入說明會、鄰地協調會等相關規定,訂定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作業須知),併同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並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市府審查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之依據,並使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審核有明確裁量基準,協助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推動。

本作業須知發布實施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將可重疊劃設,但為保障已公告劃定更新單元之權益,須於本須知發布實施一年後,始可申請劃設。至申請流程方面,將由原「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查符合環境評估指標,申請人於指標符合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經本府審查符合更新單元審查原則後核准之」(二階段),修正為「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查符合環境評估指標及更新單元審查原則後核准之」(一階段),並以1次補正為限。

另為協助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使申請文件之製作有所依循,依作業須知第22點規定,訂定「臺北市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申請書表格式」,使申請書件內容更為清晰明確,期能達到簡政便民,並加速臺北市都市更新之推動。

有關「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之詳細內容,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法規資訊查詢(www.uro.taipei.gov.tw),倘對於法令有不了解,歡迎電洽臺北市都市更新處(02-2321-5696#2645或#3030)

另有關「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櫃台受理案件查核表暨申請表」及「臺北市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申請書表格式」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協檢專區下載參閱。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信第57期)

  • 發布日期
    2013/03/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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