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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劃地區時程獎勵,適用期限延長半年


臺北市107年劃設85處更新地區面積共計655公頃,原自107年12月10日起算時程獎勵10%;此次特別配合中央修法規定,適用期限延長半年,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請有志從事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於獎勵期間內踴躍申請事業計畫報核。

更新處表示,內政部今年修正公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為鼓勵民眾積極參與都更,在修正施行日起一定期間內,對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給予獎勵容積的額度:
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實施日起5年內獎勵基準容積10%;前項屆滿日後5年內獎勵基準容積降為5%;
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前5年為7%、後5年為3.5%。

更新處進一步表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規定,市府針對「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提供開放空間」、「改善地區環境品質」及「捐贈經費予都更基金」等事項予以明確規定,以降低審議之不確定性、解決實務執行之疑義。目前「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已完成草案預告,刻循法制程序辦理中。避免申請容積獎勵之疑義,市府重申業於108年5月23日公告暫停受理「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各款容積獎勵項目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項目。

聯絡人:鄭科長明書
聯絡電話:02-27815696轉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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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07/26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