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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緣起
民間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迄今各地方政府已受理七百餘案申請實施,頗具成效,於大臺北地區,因房價較高,多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主導整合實施,惟因所有權人多數欠缺都市更新法律及技術專業,以及整合資訊不對稱,迭生諸多爭議;另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主導之都市更新案,更新後房價屢創該區域新高,亦使外界認為都市更新豪宅化,是造成近期房地產價格飆漲的主要原因;而中、南部地區,因房價相對較低,縱使政府提供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賦稅減免優惠等獎助措施,仍無法吸引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進入整合實施。此外,尚未達到使用年限或短期拆除重建有困難之老舊建築物,因不易辦理都市更新重建,則鼓勵推動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事業,以改善生活機能。

為解決上開問題,內政部於100年8月10日訂頒「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條文共計24條,並於102年1月28日修正發布實施,將視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及運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提供相關補助經費,協助住戶自主更新,以達成節能減碳、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加強建物結構與消防安全及改善都市景觀風貌等政策目標。

計畫內容
本辦法補助類別分為以重建方式及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兩類。其中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若由更新團體提出申請,補助上限為450萬元;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補助上限調高至530萬元。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按總樓地板面積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另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部分,每1㎡樓地板面積,補助上限800元,經指定為優先更新之地區,得提高每1㎡補助上限至1,200元。

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實施重建者,另得提高建築容積至法定容積1.5倍或現況容積加上法定容積0.3倍(取高值),對於老舊社區環境改善、居住水準提升及住戶財產價值保障等,將有相當助益。

辦理情形
內政部102年度分3梯次受理申請補助作業,截止受理申請時間分別為102年3月20日、6月20日及9月20日,有意申請補助之民眾,得於申請期限截止前,向各地方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表1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項目
都市更新方式 重建 整建或維護(老屋拉皮)
補助範圍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規劃設計)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規劃設計) 實施工程有關費用(工程施作)
補助對象 1.更新團體。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更新團體。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3.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申請提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後,提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複審,再提報內政部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補助經費 1.人數<100人者,補助上限為200萬元。
2.100人≦人數<200人者,補助上限為300萬元。
3.200人≦人數<300人者,補助上限為300萬元。
4.人數≧300人者,補助上限為450萬元。
5.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以80萬元為限。
備註: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1.總樓地板面積≦5,000㎡,補助50萬元。
2.5,000㎡<總樓地板面積≦10,000㎡部分,每增加100㎡增加補助1萬元。
3.10,000㎡<總樓地板面積部分,每增加100㎡增加補助5,000元。
備註:總樓地板面積以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認定:
1.使用執照登載之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
2.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1.補助上限為新臺幣800元/㎡(總樓地板面積),且不得超過總經費45%。但由地方政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經營建署審查同意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200元/㎡(總樓地板面積),且不得超過總經費75%。(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
2.必須施作下列第1至3款補助項目,且施作費用須佔補助經費1/3以上;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者,得優先補助:
(1)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2)老舊招牌、鐵窗及違建拆除。
(3)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4)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5)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6)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7)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8)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工項。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7期)

  • 發布日期
    2013/03/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