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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重大修正

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大幅簡化

為加速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臺北市政府積極從法令及組織體質的改造、更新效率的提昇與效能等方面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作法包括與相關公會建立定期溝通平台提高審議效率與案件品質、資訊公開與便民服務、專業輔導與協助法令鬆綁與制定等,2011年11月10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公告,除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法令依據、項目、獎勵額度上限及計算方式等規定;同時有關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免除擬具更新計畫、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辦理公告程序,已縮短劃定程序,有效提升推動效率。

過去民間自劃更新單元程序之檢討
有關本市民間申請自劃更新單元案,修法前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辦理,其程序分二階段:(一)指標及劃定基準審查:申請人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檢附相關書圖送本局審查;(二)都市更新計畫書圖審查:申請人送更新計畫書圖至本局審查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都委會審查通過後公告劃定更新單元。2008年1月中央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及施行細則,有關本市民間申請自劃更新單元案件機制存在下列課題:

一、更新單元範圍經本府公告不能重疊申請
(一)造成更新單元圈地情事。
(二)鄰地協調之爭議:因不能重疊申請,為避免更新單元劃定造成鄰地無法更新及更新範圍合理性,故鄰地未滿1000㎡或鄰地更新年期達指標三,規定應辦理鄰地協調,造成:1.鄰地納入範圍原則之爭議(鄰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2.鄰地納入後,若影響或造成更新不可行,申請人需再重新依程序變更更新單元範圍,影響更新時程。

二、變更更新單元範圍需重新依更新單元劃定程序審查、公告,造成:
(一)行政資源浪費。
(二)民眾抱怨更新程序複雜、未具彈性。
(三)另現行部分案件因急於圈地,未審慎評估劃定單元範圍更新可行性,以致劃定後,更新推動困難,要求申請變更單元範圍(類似案件有增加之情形);更加造成本府行政資源浪費及公告之變動性。

三、與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精神不符
(一)2008年1月3日修法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循程序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二)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亦循前開條例之精神於自治條例第15條明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送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
(三)修法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3項已刪除,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無擬具更新計畫書送都委會審查之母法依據。

簡化自行劃定程序 加速民間推動更新
為解決上述課題及配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及精神、簡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鼓勵事業計畫提送,本府配合修定本市自治條例,並朝下列方向辦理修法:
一、免擬具更新計畫及送市都委會審查。
二、免辦理公告程序。
三、∆F3容積獎勵法源依據及內容調整。

(一)法源依據增加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4款。
(二)獎勵內容調整為:
1.政府劃定更新地區(依第10條):提高時程獎勵規定。
2.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第11條):由事業概要核准至事業計畫提送時間,給予容積獎勵。
3.本更新自治條例修正前公告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仍得依原時程獎勵規定。

2011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程序,已刪除需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程序,爾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逕由本府核准之,預期將可簡化程序,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

另為配合上開修法簡化程序及研擬更新單元審查相關裁量基準,經彙整本市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都委會歷次審議決議綜整、本局於2011年11月21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報告更新單元涉及本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審查原則及鄰地協調會辦理程序等,刻擬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作為本府審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依據。相關資訊確認公告後,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www.uro.taipei.gov.tw)。

臺北市自治條例修正前後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對照圖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2期)

  • 發布日期
    2011/12/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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