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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簡介

「都市更新」列為十大重點服務業發展項目之ㄧ

緣起
在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第16次會議討論「啟動台灣經濟轉型行動計畫」,希望能藉由服務業經營環境的總檢討,推動服務業的發展,強化台灣經濟成長的動能因而建議將「都市更新」列為十大重點服務業發展項目之ㄧ,並邀請業者參與,針對相關法規進行全面檢討。

推動過程
一、本案自「2009前瞻產業系列座談會-都市更新產業」起,參酌各界意見及經過多次研商直到行政院以99年11月16日院臺建字第0990062966號函方核定本計畫,

二、99年11月25日至行政院第3223次會議請內政部就「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提出報告,  院會決議如下:

1.都市更新是未來都市發展建設之趨勢,具有提高產業價值、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健全都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及美化景觀等效益,進而提升整個社會的活力及都市居民對這個都市的榮譽感,是國家未來重大產業之一。臺灣地區30年以上老舊住宅約有302萬戶,透過都市更新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內政部所報「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透過專業協助、經費補助、教育訓練、低利融資等多重方式,鼓勵並全面推動都市重建、整建及維護工作,請各相關部會全力配合落實辦理。

2.都市更新是內需型的綜合產業,政府以容積獎勵促進都市更新,惟利益不應全歸建商或地主,政府投入各項公共建設也應為全民所共享,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應該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請內政部研議如何落實。至於梁政務委員所提推動都市更新的同時,要將節能減碳、智慧綠建築的觀念融入,也請內政部規劃如何透過容積獎勵予以納入。

3.政府因積極推動了各項經濟措施(如ECFA、招商計畫等),今年的經濟已有大幅成長,為了讓經濟動能能夠持續,讓臺灣整個都動起來,成為一個有活力、有希望、軟硬體都向上躍升的臺灣,我們更要鼓勵民間資金積極投入內需市場,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的推動就愈顯重要。
 
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摘要)
計畫目標
由於我國都市更新起步較晚,檢視現階段推動都市更新經驗及未來政策方向,希望達成下列總體目標,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
(一)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地域再生」。
(二)由「投資型」都更擴展為「社區自助型」都更。
(三)由「重建型」都更延伸到「整建維護型」都更。
(四)兼顧「都市個別老舊合法建築物」生活機能改善。

執行策略及方法
現行都市更新之獎勵措施以建築容積獎勵為主,僅能帶動北部幾個高地價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對於其他地價較低的地區,即便增加建築容積獎勵,也難以吸引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有必要依據不同地區特性,訂定不同的都市更新政策,例如北部地區採重建、整建維護並重,投資、自力更新並重方式辦理;中、南部或東部地區則推動以整建維護為主,重建為輔,以自力更新為主,並鼓勵建築開發業投資方式辦理。

此外,民間推動都市更新常遭遇獎勵誘因不足、私有土地整合困難及產權處理經常發生爭議等問題,均非一般住戶或更新會所能處理,且因單元內所有權人需自行募集初期規劃資金,更新工程資金需求過大,導致多數民間更新案無法透過自力更新方式辦理。另目前大多數縣(市)政府尚未設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亦未將都市更新列為重要政策,且各地方政府財源有限,難以編列相關經費協助辦理住戶自力更新及老舊建築整建維護,仍有賴中央編列相關經費予以協助。

為加速推動老舊私有建築重建及整建維護,內政部提報行政院服務業推動小組審議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100~103年)」(草案),提出各項改善執行策略,藉由經費補助及專業團隊協助,提高住戶參與都更之意願。
(一)都市更新相關執行策略:
1、配合修訂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等相關法令。
2、檢討修訂中央及地方都市更新基金支用及管理辦法,增加經費運用彈性。
3、結合都市更新產業,建立產業整合平台。
4、成立中央都更組織,統一負責公有土地更新。
5、整合公部門跨域資源,共同推動都市更新。
6、因應各地區都市發展需求,建立多元化更新實施策略及獎勵補助機制。
7、加強都更專業培訓,提昇公、私部門都更專業技能。
8、持續辦理民間更新案協助,輔導其儘速實施。
9、運用中央都更基金,補助住戶推動自力更新。
10、輔導建築經理、物業管理公司轉型或輔導成立都更代辦實施機構。
11、配合都市更新前置作業貸款要點及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協調各金融機構評估提供融資優惠貸款及提高貸款額度,擴大協助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籌措事業實施經費。
12、修訂「都市更新前置作業融資計畫貸款要點」等規定,擴大提供都更會籌措事業實施經費。
13、依各地區住宅使用需求,選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規劃興建合宜住宅,提供中產階級民眾及青年成家選擇。

(二)推動都市老舊合法建築物機能改善執行策略:
1、適用對象及範圍: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20年以上公共設施及設備機能不足之中低層老舊合法建築物,經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改建及修建者。
2、重建獎勵規定:
(1)原建築容積或樓地板面積高於法定容積者,按建物原申請核准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
(2)於規劃設計階段如能導入綠建築手法或提高耐震性能、採用綠建材、提升建築自動化、運用綠色能源、改善無障礙環境及節能省水等機能,予以適度建築容積獎勵。
3、改建、修建獎勵規定:
(1)既有五層樓以下非公共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增設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者,其設施升降機間及面積不計入法定建築面積及容積。
(2)如能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取得綠建築標章、設置無障礙環境或改善節能省水設施者,將給予部分獎勵經費。
4、符合相關規定者,另提供重建、改建、修建利息補貼。
經費需求

表1  100-103年都市更新推動計畫經費需求表              單位:億元
經費
來源
執行單位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合計
公務
預算
跨部會及
地方政府
37.43 31.45 23.71 21.33 113.92
內政部(營建署) 2.669 17.748 0 0 20.417
小  計 40.099 49.198 23.71 21.33 134.337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內政部(營建署) 4.125 0 23.07 23.07 50.265
合    計 44.224 49.198 46.78 44.4 184.602
 
表2 100~103年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各項工作所需經費明細表       單位:億元
經費項目 經費額度
政府為主更新案相關經費 29.182
協助住戶自力更新重建前置作業相關經費 4
協助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相關經費 12.5
協助一般老舊建物重建、修繕相關經費 25
合     計 70.682
 
預期達成效益
(一)可量化經濟效益及目標
1.完成50處政府為主更新地區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完成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
3.完成15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
4.輔導100件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含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案)。
5.完成整合150個社區自力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6..完成100件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
7.受理2萬戶老舊建物申請重建、修繕貸款利息補貼及獎勵經費。
8.完成4,000戶合宜住宅興建。

(二)不可量化之經濟效益:
1.健全都市機能
2.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3.建構安全智慧生態城市
4.提升城市競爭力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本計畫透過跨部會協商,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國防部、公營機構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進行跨部會合作,更鼓勵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擴大發揮執行成效。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9期)

  • 發布日期
    2011/03/15
  • 發表人
    行政院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