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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實施辦法配合中央修法訂定一致性標準及明確化機制,市府持續協助老舊整宅社區以公辦都更機制推動輔導


臺北市於105年率全國之先訂定「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企圖引導更新地區之開發以公共利益及居住安全為優先,並採公開透明估價模式由市政府積極推動公辦都市更新,藉此找回民眾對都更的信賴感,另透過技術諮詢、行政指導等方式協助民辦都更突破整合瓶頸與加速行政效能。

本市優先推動公辦都更案件已達17件,目前已動工興建中有4件,107年招商案件吸引民間投資績效全國第一,本市公辦都更豐碩成果與實務經驗間接成就都市更新條例於108年1月30日公告修正,並納入「政府主導專章」,明確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執行機制,本府參考現行公辦都更案之實務經驗及因應更新條例修法後進一步檢討修正本辦法,俾與中央執行標準一致並建立因地制宜與明確之操作機制。

本次修正條文係以配合中央修法後建立一致性執行標準為主軸,透過「建立民辦都更案件轉為公辦都更案件選定與退場機制」、「強化公辦都更公益回饋與必要性」等面向作為次要修法重點,相關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中央修法建立一致性執行標準
因應都更條例第12條所定「本府自行實施」、「本府公開評選實施者」、「本府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本府同意其他機關(構)公開評選實施者」等四種公辦都更方式,辦法修正草案第4-5條,訂定明確化之SOP,對於民間不願意進場整合開發的本市老舊整建住宅社區仍維持優先推動地區。
都更條例第9條、第12條及第50條已明定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程序、公辦都更之實施方式及專業估價者之選任機制,與本辦法修正前原訂定公開透明之目的一致,為避免疊床架屋,牴觸母法,故刪除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建立民辦都更案件轉為公辦都更案件選定與退場機制
配合更新條例第46條授權訂定本市都市更新案範圍內公有土地之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對於民間評估具有財務效益主動辦理且向本府申請報核之都更案,考量民間辦理都更動能充沛,並避免影響所有權人權益,確有訂定回歸民辦機制之必要性,本府得不再主導辦理,新訂辦法修正草案第10-12條,建立完整選定與退場機制。

三、強化公辦都更公益性與必要性
都市更新條例係透過容積獎勵策略,成就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本府期望透過設置社會福利設施或提供經費挹注都市更新基金協助本市推動都市更新等策略以強化本府照顧弱勢族群之社福政策,並增進更新基金作為加速推動都更之動能,新訂辦法修正草案第6條,配合本府各項社福政策之空間需求強化公辦都更案辦理之公益性與必要性,終極目標引導民辦都更案配合中央修法後之容獎政策朝向回饋公益設施,以增進公共利益。

對於外界質疑本府對於產權複雜且民間沒興趣之地區沒有企圖心一事,更新處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新訂辦法修正草案第10-12條,遭外界誤解此條款為排除本府推動產權複雜之社區一事,該等條款係配合中央修法後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立法目的係對於民間評估具有財務效益主動辦理且向本府申請報核之都更案,範圍內公有土地之一定規模、特殊原因及回歸民辦都更方式,至外界質疑是否導致本府排除產權複雜或整建住宅社區之都更推動,實非該等條款立法目的,係屬二事,並不影響產權複雜或整宅社區都更之推動實務,特予澄明。

二、另有關臺北市老舊整建住宅社區斯文里一、二期及蘭州整宅、南機場一、二、三期整宅、水源二、三期整宅等民間不願進場整合開發等地區,除斯文里三期業進行興建施工外,本次修法仍維持優先推動地區,未有修正或排除條款,也已列入本府優先推動公辦都更17案內持續輔導中,經評估有必要、急迫性之整宅社區,市府就會同意採由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擔任實施者模式,或予以輔導或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例如士林區劍潭二期整宅於今年1月8日辦理電梯增設工程簽約典禮,即是考量老舊整宅社區想要推動都更困難度很高,因此市府就先想辦法讓整宅的環境更好,透過整建維護措施為劍潭整宅二期增設電梯,可以讓老舊社區弱勢住戶大幅增加生活的方便性,照顧弱勢社區立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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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0/03/02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