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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更重要法規修訂到位 推動都更順利運行


北市府積極配合中央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及相關子法修訂後,全面檢討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及行政作為,於去(2019)年成立全方位修法小組,透過定期召開會議,控管法規修訂進度,針對上述修正法案及行政作為共計列管43項,至今(2020年3月)已完成實務執行上所需之重要法規(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等),期望可持續推動民間都更動能,使更新案順利運行。

北市都更容獎新制獎勵額度計算明確
其中,各界引頸期盼、影響較鉅之法規,包括「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均於去年12月發布,執行至今已有個案依新修訂規定申請報核。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係依更新條例第65條第3項授權,修正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於去(2019)年12月19日正式發布實施,依照都市環境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訂定8項容積獎勵項目。容獎額度計算方式排除過去估價、財務及審議等不確定因素,採定額定量及以平均土地公告現值為依據之計算方式給予獎勵,依基地特性選擇可申請各項容獎總額度加總達42%,可依基地特性選擇申請,惟依中央第65條第4項規定申請臺北市容獎以20%為限。

本次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適用對象是依2019年1月30日更新條例修正施行後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即去年2月1日之後送件個案),但已申請報核之舊案若考量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可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示意圖
中央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示意圖

北市自行劃定單元評估標準項目簡化
另一項較大幅度修正係為於2019年12月19日發布實施之「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本次修正指標簡化為9取2,即將原先建築物及環境狀況評估方式,簡化指標為9項,只要符合都更條例第23條所稱環境窳陋、妨害公共交通、影響公共安全以及居住環境惡劣等情形之2款指標,即可申請自劃單元,並納入本府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規劃(TOD)政策,只要位於以捷運車站出入口為中心半徑300公尺內之優先區位,僅需符合1款指標即可申請自劃單元;另外,為積極促進危險老舊建物更新,改善市民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安全,新訂自行劃定單元範圍內所有達到年限之合法建築物,倘皆經專業機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即可申請自劃單元,強化都更與危老之連結。

另外,為保障修法期間擬申請自劃案件的穩定性及擬申請人權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於今(2020)年1月8日施行,提醒後續擬申請人,倘擬以指標三申請者,辦理初步評估應以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3條規定,需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修正公告之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環境評估指標

本次臺北市配合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修訂相關法規,涉及實務執行者,業多已檢討完成,業界關心之法規,包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業已排入市議會待審議中,開議後將積極溝通說明期能順利審議;另需配合自治條例修法之法規均賡續研商中,現階段於都更實務上仍可執行,本市將積極辦理法制修訂作業。

有關容積獎勵之檢核審查制度,已配合修正完成「108年度臺北市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均放置於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便於申請人使用。

而修正完成之「臺北市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申請書表格式(1090108起適用)」,亦業已放置於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捷服務>都市更新協檢服務專區」,另目前內政部公布可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計有30家,詳見「營建署網站首頁>最新消息>業務新訊」。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85期)

  • 發布日期
    2020/03/27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