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今年9月送行政院審議
修法雙管齊下 力促都市中高層危老屋改建
臺灣地震頻傳,1999年南投921地震、2016年高雄美濃地震、2018年花蓮地震等均造成國人大量傷亡,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致。這些大樓均在1999年12月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前興建完成,可能有耐震能力不足的問題,推估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築物全台約有3萬6,200餘件,此類集合住宅戶數多,更新整合相當不容易;因此,為避免地震造成高樓倒塌,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內政部提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次修法,研提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5條修正草案。
強化公權力 都市更新結合建築法強拆機制
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通知所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得強制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並解決地方政府實務執行疑慮。
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對於民眾權益保障,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包括:完成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其代表已取得多數所有權人同意拆除重建共識,並經由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以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增加容積獎勵誘因 放寬獎勵上限及核計方式
此外,這次草案透過放寬容積獎勵上限及核計方式,來提高獎勵誘因,鼓勵加速重建。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另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有關獎勵放寬對周邊環境衝擊部分,本次修正更新條例第65條草案,係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高風險建築物」依其致災風險程度,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及核給方式,應不至於是全面性、廣泛性、立即性對都市環境產生衝擊。
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送行政院審議
更新條例第57條、第65條修正草案已於9月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列為本會期行政院優先法案之一,俟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達到都市更新政策的核心目的。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