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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後之影響

文林苑一年後大法官提出709釋憲案

文林苑強拆後約一年的時間,司法院大法院就文林苑提出釋字第709號釋憲案,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概要未審議)、第10條第2項(概要同意比例低、第19條第3項(未辦聽證)表示違憲,第22條第1項(事業計畫同意比例)及第22條之1(受損建物同意比例計算)表示合憲,第22條第1項(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規定)、第36條第1項(強制拆遷規定)表示不受理,而以上這些釋憲結果深深影響近3年來都市更新法令的修訂。

事業概要於709釋憲案後一年內失效
現行都更條例規定事業概要超過1/10之同意門檻即可申請,因釋憲結果認為不符民主社會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的原則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且概要的核准過程並未經適當組織審議,所以事業概要於2014年4月26日後失效。而都更條例後來之修法版本有一部分著重於提高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之同意門檻,並增加審議程序,目前因修法未即時通過,至今民間仍無法申請事業概要。

強制辦理聽證及送達
大法官709釋憲結果,要求應該將更新資訊分別送達更新單元所有權人,且公開辦理聽證,因為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現行規定「公聽會」之聽取公眾意見,只是自行舉辦公聽會,尚不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惟有聽證可以斟酌全部聽證記錄,並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方能符合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始無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故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目前皆依其需要,增訂其更新聽證程序行政規定。

通知採送達主義的調整
除以上二項具體且已執行之規定外,當時都更條例之通知,在實務上較偏向「發信主義」,而大法官解釋後,已轉向「送達主義」為主。故程序上部分地方政府改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公聽會及聽證資料的發送,且規定應於會議前即檢附會議資料通知,方能確保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相關資訊並適時陳述意見。此外,亦有建物完全拆除才能預售也被納入修法草案,此皆在追求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文林苑影響之都更條例修法目標
雖說都更條例修法進度目前仍延宕中,但是,拆除至今4年多的時間,成功促成了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方向的討論,除前述已具體實現之內容尚待法制化外,期間仍有許多議目前都在討論中,如:強制拆遷不同意戶的方式、地上物拆除前不得預售、強化民眾參與方法…等,這些都市文林苑案後所影響的修法方向。

當然還有增加稅賦減免適用、調整容積獎勵內容、明訂政府主導案之方式、重大災害更新地區單元之簡化程序、撤銷同意書限制…等其他修法內容,雖與文林苑無直接相關,但是也是社會的整體氛圍認為都市更新應具更多公益性,並強化都市防災、政府主導更新及民間自行辦理所促成的結果。

期待都更理性對話 追求多元、包容的價值
文林苑基地,十年前鮮少有實施者願意進場,拆除過程更出乎意料地經歷都更史上最嚴重的爭議風暴,但最後在政府、實施者的努力下,終於克服層層難關,成功推動士林舊街更新,創造嶄新的風貌。所有的衝突與和解,仇視與原諒,都將過去,過程中當然不能讓全部的人滿意,但是,10年多來,不論大家抱持著懷疑或是肯定的態度看待,最終都會有一個結果供社會檢視,也終將塵埃落定。

過去本基金會曾經闡明制度的完整,理性的充份對話及「守法」理念的實踐,應該是我們所追求的,但目前法官作出的七○九釋憲案的後續實踐,尚待都市更新修法的確定,這是我們殷殷期盼的目標。雖說文林苑造成的影響目前仍餘波盪漾,但總有一天,我們的社會將更理性對話,創造更完整制度,追求更多元、包容的價值。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1期)

  • 發布日期
    2016/06/15
  • 發表人
    業務研展部主任
    麥怡安
    主任規劃師 周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