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回顧文林苑抗爭事件

文林苑都更案在2009年6月16日公告實施,2009年7月8日取得建築執照,且與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依規劃進度應於2012年5月完工,但是拖延至2016年5月完工,9月交屋,造成這樣結果的原因在於發生了文林苑抗爭事件。


事件初始起因於市政府受理實施者強制拆除之申請
文林苑抗爭事件起因於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受理實施者樂揚建設申請代為拆除,市政府在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核復、內政部訴願會行政訴願、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市政府協調會及內政部召開之協調會,完備所有行程救濟之程序後,於實施者申請市政府代為拆除後的2年3個月後,2012年3月28日強制拆除不同意都更的少數2戶私人住宅。

不同意戶強力反抗,透過網路串連,學生、學者及民間團體到場聲援,造成都市更新條例通過後最大的爭議事件,於是,都更案演變成社會運動事件。

強制拆除後王家原地重新蓋起組合屋
文林苑強制拆除前之行政救濟期間,不同意戶王家即受許多團體聲援,期間增協助申請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輔導會議,並與王家出席市政府召開之協調會議進行發言,而於網路上亦有眾多部落客關心此案,故拆除當時發生激烈的抗爭行動,拆除後亦有許多人士聲援,透過音樂會、行動劇等方式表達不同意拆除的意見,藝文界也許多人士到場支持,經不同媒體的傳播,整個事件成為民間與政府、政府與財團、公益與私利、居住正義與強制拆除的論戰。

後來在聲援群眾的協助下,2012年4月24日於王家土地上搭建了組合屋,進行長期的抗爭,並進而影響都市更新的發展,一時之間,都市更新成為眾矢之的,而審議的速度慢下來,民間辦理都市更新的腳步因而放緩。

組合屋的搭建屬工地管理之範疇
文林苑申請開工,施工圍籬遭拆,建築基地遭人駐留搭蓋組合屋後,工程進度受到重大影響,市政府對於其依法核定公告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引起社會之軒然大波亦需有所回應,故於2012年5月17日函請內政部釐清工地管理權與所有權之問題,近二個月後,內政部函釋工地遭人自行搭建組合屋屬起造人對工地管理之範疇,同時也代表工地圍籬被拆,並被占用遭搭建組合屋之排除應為起造人之責,故實施者僅能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搭建組合屋的無權占有之訴
強制拆除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工地即遭人占用,並搭建起組合屋作為抗爭運動的基地,每件事情都發展地突然,實施者應接不暇,而負面壓力也至四面八方襲來,一方面對同意戶無法達成承諾,一方面對於輿論也無法有所作為,在沒有選擇的狀況下,因此對自行搭建組合屋之王家提起訴訟,保留最基本的排除占用、回復工地管理使用權利的表示。

此無權占有之訴期間,尚有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強制拆除未經判合法前仍可繼續本訴訟之抗告,不論如何,最後士林地方法院於2014年1月29日判決,王家應回復實施者對組合屋管理使用之原狀,亦即應拆除組合屋,而實施者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王家若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此,王家中部分成員的抗爭決心產生變化,也讓後來文林苑全案有了轉寰,由王家第二代於2014年3月14日自行拆組合屋後,實施者終於可以重新施工,而同意戶得以於2年半後歡喜回家。

強拆後社會大眾及輿論之誤解
文林苑抗爭事件發生初期,支持代拆與否的正反二面論點並沒有完全被釐清,且因公眾人物的發言,反而造成執法人員在大眾面前有不正當的形象,承受相當的壓力。

而社會大眾對都市更新的誤解有: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政府忽略小地主心聲、建商強奪地主權益、法令忽視私有財產權…等。前述部分誤解經七○九號釋憲後當應已有回應,詳下篇內容,而在實質的作法上,主管機關已創設許多機制,同時透過不同管道教育相關權利人應即時表達意見,而審議制度對於權利人的意見也都相對支持,整個社會氛圍亦有調整,現今正逢本案交屋之際,規劃面的說明有其必要。

文林苑更新單元範圍之確認
文林苑乃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之重建案件,其範圍為2007年5月依更新條例第10條及北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確定符合基準,且依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參加公聽會,表達參與意願並協調,並透過申請更新事業概要核准程序,確認了更新單元範圍,而意願的表達除了法定的程序外,實施者也同時取得鄰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之書面資料。當然,討論範圍時除檢討單元本身形狀、面積的合法性外,也該檢討單元劃定後造成他人畸零地、無法建築…等技術面的問題,核定公告的範圍是理性分析後的結果,而同意比例才是接下來處理的議題。

 
項次 考量因素 王家土地 鄰地
1 建築線
2 畸零地
3 都更畸零地(面積小於500㎡)
4 結論 不可單獨建築,且不可單獨更新 可單獨建築,且可與他人合併更新
- 備註 其中一地號為裏地 -
 
文林苑同意比例的演變
文林苑於事業概要申請時,同意比例約為15%~30%,事業計畫報核當時為72%~80%,核定公告時除王家外,尚有2戶所有權人不同意參與更新,但透過公告實施後的協調整程序其中1戶所有權人也同意本案,另1戶所有權人出售其產權,並移轉予實施者,最後僅餘王家5位所有權人(後來產權經移轉,成為4人)。

由此可知,都更案在同意比例上,屬於漸進式過程,有所有權人看到實施者於更新案件的努力才願意相信、有所有權人希望可以用更多時間了解實施者…,所以個案同意狀況並非固定不變,真正不變的應是透過不斷地溝通協調,方能成就一個成功案例。

所以比較不是依同意比例分布情況來決定範圍,實務上,在程序中時常有因地主欲納入或欲分割而變動範圍的個案,所以身為相關權利人應及時表達意見,否則將產生誤會,造成更多遺憾。

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法追求公共利益,於立法初始開宗明義闡明,而公共利益並非凌駕於私人利益,應該是所有私人利益的集合,若由此觀點來檢視文林苑案,可以發現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當然在法、理、情上,在社會、所有權人、實施者與政府各方面的協商下,必定要有折衷讓步,才有可能化解僵局,文林苑經歷拆除前的眾多協調會、臺北市政府成立協商小組和法院判決,最後等待的就是這樣的空間,現在就是客觀看待其公共利益的時候了。

回歸理性與法制的都更
事件發生至今約莫4年多的時間,發生初期在媒體、網路的批鬥爭論,引發了各種思想、意識形態、路線的論戰,對比今日同意戶歡喜入住的場面,讓人覺得不勝唏噓,而這場臺灣都更史上慘痛經驗,後來在多方讓步、折衷下落幕,付出許多時間與社會成本。
民主社會的價值在於多元與包容,文林苑事件初始展現了眾多思想與意識形態的論戰,但其實仍有肯定代拆的聲音較少被報導,以致於多是與事實不符的論述,十分可惜。欣慰的是,事件終以和平方式落幕,讓人肯定,下次,若有下次,我們社會該如何以較少的成本達到這個民主的價值,將是未來的挑戰。


更新事業推動歷程
2007/01/03  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
2007/03/09  申請事業概要
2007/05/01  市政府核准事業概要
2008/01/04  樂揚舉辦自辦事業暨權變計畫公聽會
2008/06/11  樂揚申請事業暨權變計畫報核
2008/09/26~10/25  市政府公開展覽事業暨權變計畫30天
2008/10/23  更新處舉辦事業暨權變計畫公辦公聽會
2008/11/13  更新處召開幹事會
2009/02/23  更新處召開第一次審議會
2009/05/01  更新處召開第二次審議會   
2009/06/16  市政府核定實施事業暨權變計畫
2009/06/18  實施者通知相關權利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第一次)
2009/07/08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准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2009/09/07  實施者通知相關權利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第二次)
2009/10/08  更新處函轉公告預定公告拆遷日
2009/10/27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訴願駁回(訴願委員會駁回王家不服更新處行政處分之訴)
2009/11/02  更新處召開審議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書(王家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審議會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
2009/11/07  實施者召開第一次法定協調會
2009/11/29  實施者召開第二次法定協調會
2009/12/24  實施者申請市府代為拆除
2010/05/05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辯論終結
2010/05/2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家之訴駁回(法院認為原行政處分,並無違法,所以不採納原告的主張,維持訴願的結果)
2010/06/10~2011/01/10  更新處召開第一次~第五次公辦協調會。
2010/06/15~2011/08/03  實施者與地主協調會(第一次~第五次)
2010/06/18  王家表示家人皆不同意實施者提出之條件
2010/06/24  王家仍舊堅持6/10協調會中所之條件
2010/07/06  王家堅持原條件,或土地以1000萬/坪出售予公司,實施者表達無法接受。
2011/02/24~10/25  代為拆遷前第一次~第三次工作小組會議
2011/07/04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訴願之上訴駁回(法院認為上訴之理由不合法令規定,所以駁回)
2012/02/10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個案輔導會議
2012/03/28  臺北市政府強制拆除
2012/04/25  王家於工地自行搭建組合屋。
2012/05/17  市政府致函內政部釐清工地管理權及所有權之問題。
2012/05/25  王家聲請大法官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6條規定。
2012/07/02  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組合屋屬工地管理範疇。
2013/02/2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的理由並不充分,所以駁回)
2013/03/22  王家再提最高行政法院再審上訴
2013/04/01  臺北市政府成立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
2013/04/08~06/17  協商小組第一次~第十一次會議
2013/04/26  釋字第709號大法官釋憲
2013/06/20  協商小組召開記者會公布協商結果
2013/07/05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上訴駁回(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的理由並不充分,所以駁回)
2014/01/29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家應回復實施者對組合屋管理使用之原狀。
2014/03/14  王家自行拆除組合屋
2014/05/27  實施者與王家於臺灣高原法院之訴訟和解。
2015/10/13  實施者申請變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2015/12/29  市政府辦理變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聽證會
2016/03/14  市政府召開第一次變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會
2016/04/11  市政府召開第二次變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會
2016/05/17  取得使用執照
2016/05/26  變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公告實施
2016/07/15  完成囑託登記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1期)

  • 發布日期
    2016/09/15
  • 發表人
    業務研展部主任
    麥怡安
    主任規劃師 周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