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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提供多元獎勵方式 增加辦理誘因
桃園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之規定,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爰於2020年12月3日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期盼藉由新訂容積獎勵誘因,促進都市更新發展,改善城市景觀。本次修正共訂定7項獎勵項目,重點如下:

保留既有人行步道及街角廣場獎勵 修正捐贈都市發展基金計算方式
本次修正保留既有人行步道、街角廣場及捐贈都市發展基金獎勵。在人行步道方面,更新單元建築基地留設具延續性且淨寬度2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開放空間,在扣除汽車出入口後,得依實際留設面積計算獎勵,惟超過10公尺部分不予獎勵,該項獎勵上限為15%;另基地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者,得依其實際留設面積計算獎勵,除不得與前項人行步道之獎勵面積重複外,其容積獎勵上限合計為15%。

過往於捐贈都市發展基金獎勵計算上較為複雜,本次除獎勵額度上限由原15%提高至20%,另簡化捐贈金額計算方式為依建築基地取得該項獎勵容積後基地價格所增值之金額決定。

新增4項獎勵項目 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數達一定規模得給予獎勵
本次修正新增4項獎勵項目,分別為5年內加速辦理都市更新、報核時同意比例高、鼓勵老舊公寓更新及產權複雜案件整合。實施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5年內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取得5%獎勵;另於擬訂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者,得給予5%獎勵。

為提高桃園市境內老舊公寓參與都市更新誘因,基地內合法建築物樓層達4層樓以上,無電梯且屋齡達30年者,依法定容積260%區分,分別給予5層樓以上及4層樓建物基地部分獎勵;為鼓勵實施者整合產權複雜之更新單元,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戶、土地所有權人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三者平均達25以上,得給予4%獎勵,並依產權複雜程度分級,最多可取得10%獎勵。

桃園市獎總額度加總達85% 盼強化都市更新動能
除了訂定7項獎勵項目外,桃園市也一併公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獎勵項目與獎勵係數,且補充該辦法第17條舊違章建築物的認定方式,使實施者在適用中央法規上,也能符合桃園地方發展特性。

本次修正容積獎勵額度計算方式排除過去財務及審議等不確定因素,採定額定量之計算方式給予獎勵,依基地特性選擇可申請各項容積獎勵總額度加總達85%,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4項規定申請桃園市容積獎勵以20%為限。
面對老舊社區居住環境安全議題,辦理都市更新已刻不容緩,實施者除可依更新單元基地條件申
請中央容積獎勵外,也可彈性搭配地方獎勵,期透過兩者相互配合下,強化都市更新動能,達到改善城市景觀之目的。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表
獎勵項目 額度上限 評定內容
5年內加速辦理都更 5% 修正施行後5年內擬訂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報核時同意比例高 5% 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
人行步道 15% 臨都市計畫道路、公共設施或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沿街面,留設淨寬度2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開放空間,且具延續性者,獎勵額度依扣除汽車出入口後之實際留設面積計算之。
街角廣場 15% 基地留設無頂蓋街角廣場者,獎勵面積依其實際留設面積計算之。
鼓勵老舊公寓更新 15% 基地內合法建築物,樓層達4層樓以上,無電梯且屋齡達30年者。
產權複雜案件整合 10%
產權級別計算: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戶+土地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人)÷3
獎勵額度
25以上未滿50 4%
50以上未滿100 6%
100以上未滿150 8%
150以上 10%
捐贈都市發展基金 20% 捐贈金額依建築基地取得獎勵容積後基地價格所增值之金額決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88期)

  • 發布日期
    2021/01/14
  • 發表人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