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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完成43項都更相關法規與機制修訂印製彙編


都更審議機制與效率再進化
2019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後,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隨即成立修法小組,每周討論,召開數百場會議,並積極與專業團體、學界及業界溝通,陸續完成「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等高達43項法令與行政配套,近期輔以修訂審議實務上甚為重要的「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完竣;新制強調反映市場機制且明確化,並將上述相關法規與機制編印為「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彙編」,供社會各界參考。

完成都更法令修訂階段性任務 加碼滾動檢討通案原則與提列總表
臺北市因應中央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修正,不斷檢討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及相關配套措施,其中包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等,共計新訂及修正達23項法規。修正後法令規定更為明確,希冀提高民間辦理都更之意願,
並對於市民參與都市更新未來的推展注入更多能量。

另外,由於近期都市更新案件受工程原物料成本、市場行情波動及新工法與材料之影響,陸續有各界反映都市更新案件法令適用時點、建築物標準單價加成及物價指數無法反應市場價格、建材設備等級表填列方式等事項提出問題,故實有再檢討修正之必要。因此,市府加碼滾動檢討審議規範,包括:「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及「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

此外,為保障實施者及所有權人雙方權益,於今(2021)年2月啟動工程造價要項之檢討修正作業,使實際工程造價費用提列更趨於合理,期讓實施者及審議單位作業有所依循,以減少爭議及增加審議效率。

審查作業要點、都更同意書審認及撤銷方式今年2月初生效
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臺北市在去(2020)年11月2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並於今(2021)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為兼顧實務執行需求,完備都市更新案審查程序,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其中,業界最關心的同意書版本適用,也在修正之列。

配合都更條例第37條修正及內政部營建署2019年6月12日公布之新版同意書格式,新版同意書需載明「更新後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為減少同意書審認爭議,在「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修訂中,特別修訂第5點增列第七款有關未填具完整之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或未依新版同意書格式出具之處理方式。

因此,舊版同意書最遲只能用到2022年1月底,也就是說,若要以舊版同意書報核,最晚必須於明(2022)年1月31日前提送事業計畫報核。未來若同意書「未載明更新後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或「未依格式填具」,將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另外,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時,其簽署之同意書為新版同意書時,將以公開展覽之事業計畫所載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是否低於出具同意書時,作為得否撤銷同意書之認定;相較以往舊版同意書若所有權人欲撤銷同意,以雙方說明權利義務是否相同後再提請審議會審議方式,更加明確化、透明化,減少認知上之爭議。


北市都更案量創新高 近兩年每三天核定一案
都市更新制度建置完備的同時,北市審議效率也已有具體成果。統計2019至2020年間,民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案量創新高,達236案,每年平均核定約118件(含變更案),約每三天就核定一案。若與2015年相較,核定案量績效達2倍。截至今(2021)年2月底,擬訂事業計畫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案(含實施辦法與整建維護案)累積核定525件,共創造約1.9兆元不動產價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執行績效皆居全國之冠。

為了邁向宜居永續城市,臺北市從法令、機制層面,持續滾動辦理相關機制的修訂與檢討,期望建構更完整的都市更新工具,以利都更之推動,並提升審議效率。新版的「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彙編」業於今年1月完成編撰,除彙整中央法規、臺北市自治法規、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相關規範外,還整理歷年解釋函令,除中央對都市更新條例解釋外,還有彙整內政部召開研商會議結論及臺北市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解釋,都更實務上各種疑難雜症、相關問題可在此彙編尋求法令上之解方。歡迎有興趣的朋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官網(https://uro.gov.taipei)首頁/法令資訊/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彙編下載。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89期)

  • 發布日期
    2021/03/30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