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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推出「都更168專案」

民辦都更審議再加速

由於都市更新法定審議程序冗長,加上事業計畫之相關書圖文件繁多且涉及跨領域,須整合各權責單位審查意見,致影響審議時間,為讓民辦都市更新審議再加速,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都更168專案」,針對無爭議案件之事業計畫案在報核後6個月工作天內審議通過,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者,在報核後8個月審議通過。

影響民辦都更審議期程之關鍵因素及解決方向
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及臺北市相關法令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須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幹事會議、 幹事複審會議、聽證及審議會通過後,始能核定發布實施。法定流程冗長,影響民辦都更審議期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除建議中央修法簡化都市更新程序外(例如簡易變更免辦聽證),也併同檢討屬於地方自治的權限下簡化幹事會之程序。

其次,更新案之法定書圖文件內容繁多(包括地籍圖、同意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另更新案亦多涉及跨領域審查(包括估價、環評、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樹木保護及歷史建物等),若實施者及規劃單位良莠不齊,勢必耗時查核計畫內容。

目前更新處已透過法定要件委外協檢,來提升文件繁多之書圖審查速度,因此針對涉及中央及地方各跨領域之權管審查單位,亦應擔任協調窗口協助整合審查意見。

另外,依據統計至105年7月底,目前審理之案件數,其中範圍內私有地全數同意之案件僅占約20%,換言之,有高達約80%案件量尚未取得全體私有地主同意,常有爭議、協調、訴訟及陳情之情形,都會影響都市更新審議效率。

協助100%同意案  簡化程序並整合各權管意見
計畫擬訂階段,因實施者與民眾間尚未達成共識,致計畫報核後仍須持續溝通,使審議期加長,因此,更新處除持續協助尚須協調的案件外,希望鼓勵報核前已整合完竣、溝通完備之100%同意之案件簡化程序加速審議,並以府級層級跨領域協助整合審查意見,有效提升民辦都市更新效率,以破除民眾對都市更新漫漫長路之誤解,爰此,提出「都更168專案」。

何謂168專案?
一、申請條件
都市更新案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100%同意且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中全無爭議之案件。

二、審議期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於報核後6個月(180天)工作天內審議通過,倘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者,於報核後8個月(240天)工作天審議通過(前述時間不含實施者作業時間,且不包括需經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或其他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外之法定程序時間)。


如何加速審議作業?
一、專人列管,府級協調
承辦科設置專人列管,每星期催辦案件進度,催辦過程倘涉及法令疑義及跨局處協調事項,由本處協助整合各單位意見,必要時由府級協助。

二、簡化程序,免幹事複審
案件單純者原則免辦幹事複審,惟考量更新案涉及其他單位審議(如都設、環評等)須調整規劃設計內容,仍應透過複審會議收斂議題,保障民眾權益並提升審議會效率。

三、召開168專案會議
幹事會議審查時加邀委員與會,由幹事(權變小組)針對職掌法規查核內容,再由委員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擬訂之內容討論議決,可提早收斂議題,增加審議穩定性。

四、聽證無人發言則逕提報告案
經168專案會議決議通過(修正通過)者,實施者須於一個月內修正完竣,申請聽證與審議會,倘聽證無人發言則逕提報告案,加速審議期程。

五、優先審理、優先排會、優先核定
承辦科受理100%同意案件後,除協檢及專業審查均優先審理,進入審議會時,亦會依已訂定之分流排會原則與訂定排會順序,100%同意案優先排會,倘審議通過,優先報府核定。

一般民辦都更程序需要耗時8年多,「168專案」希望透過專人列管,簡化審議程序,協助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100%同意且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中全無爭議之案件開啟「快軌」作業,以加速推動都更。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1期)

  • 發布日期
    2016/09/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