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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修正案符合聯合國公約精神


昨(24)日民眾投書批評都市更新條例本次修正內容對於危險建築物免除代拆前協調規範,有違反聯合國公約精神之疑慮。對此,營建署回應,前開適用對象係為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有其正當、迫切及必要性,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規範。另報導921地震前完成興建之3.62萬餘件6層樓以上建築物均適用強拆規定1節,係為誤解,關於危險建築物的認定,係需經由具科學且客觀的海砂屋鑑定或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而定,並非逕以建築物完成興建之年期來認定。

都更危屋拆除前 已完成充分溝通與拆遷安置
對於危險建築物未經充分溝通協調而逕以強制拆除,恐有侵犯居住權疑義,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法係在絕大多數所有權人已有拆除重建的共識下,經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之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公開、嚴謹程序後,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並由實施者及在地方政府協助下,提出更新期間、更新後完善的安置措施,於計畫核定後,簡化政府代拆前之協調程序,得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先行拆除,同時輔以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獎助措施,加速都更進程。

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需依專業機構評估結果判定
本次修法授權內政部統一訂定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營建署表示將儘速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並由地方政府依此標準及專業機構、人員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據以認定。

單位主管:王武聰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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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1/05/2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