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預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第2項準用第8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8條。
三、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六條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https://uro.gov.taipei)。
四、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各機關研擬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周知60日,惟本辦法係整建維護補助項目及金額之核給依據,涉及實施者、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為避免人民申請補助權益時間延宕,故本草案內容另定公告周知期間為7日。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7樓。
電話:02-27815696轉3144。
傳真:02-27810626。
相關檔案
預告修正草案公告-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合併檔) pdf(881.9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