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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條例通過後配套子法訂定方向


都更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認定與危老結構評估接軌
 
臺灣地震頻繁,屢屢地震發生後,都喚起國人面對居住安全的問題。是故,為促進都市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簡化危險建築物拆除程序,並適度提高容積獎勵,於今(2021)年5月28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而更新條例通過後授權訂定之配套子法刻正研訂中。

更新條例5月28日修正 加速更新危險建物
此次修正,主要修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修正條文。而其中第65條第8項規定,同條文第2項第2款及第57條第3項規定有關「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更新條例授權訂定子法將儘速到位銜接
為讓新法可以落實執行,內政部配合母法條文授權訂定之「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草案名稱暫訂)」,初步研議認定方式及程序,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之。

此外,考量更新條例第57條第3項及第65條第2項第2款係為加速耐震不足建築物更新重建之立法意旨及性質,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兩者相近,另考量更新條例本次修法執行之急迫性及為利民間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視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擇循危老條例或更新條例的重建途徑,避免多次評估造成民眾負擔及困擾等,爰更新條例規定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等相關事項,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

另外,有關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基準,目前刻正蒐集相關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學會意見,俟彙整、研議後,再謹慎訂定,以利子法施行後,地方政府得依此標準及專業機構及人員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據以認定執行。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0期)

  • 發布日期
    2021/07/02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