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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於承擔 面對挑戰」- 內政部花敬群政務次長專訪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花敬群教授長期研究住宅政策,關注社會住宅議題,去年5月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從學者轉任政務官,勇於承擔政策的導向,以面對修法的挑戰,積極督導各項都更相關政策及法令修訂,將理想落實為政策。本期簡訊特別專訪花政次,暢談「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為本基金會丁致成執行長(以下簡稱丁)訪問與花政次(以下簡稱花)內容。
花敬群政次.JPG
丁:內政部提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及「都市再生條例」等三加一法,請您談談四法間之關係及立法重點。

循序漸進推動都更相關立法
花:內政部法令政策是有節奏性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的重建是首要處理的部分,第二步則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設置,第三步是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至於都市再生條例則採較開放的態度。

因本會期待新修訂法案的密度非常高, 內政部採節奏性、循序漸進地推動法令修訂工作,從最急迫、重要的基礎先做起。因此先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讓居住環境較危險且最團結的社區能先啟動,至少讓一部份社區可以有效率地進行重建;一旦看得到成果,民眾就會建立更新重建的信心,相信政府推動的決心。

其次,政府自身能量也要強化,因此第二步就是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組成一個真正有效能的團隊,讓專業的人負責經營,而不是只有單純「補助」民間自行興建。因此,成員除了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外,還需要真正了解市場而且能夠投入協助的角色加入團隊。

過去大家提到都更困難重重,不外乎是不同意戶的問題,或是權利變換如何估算等,這都是從實務的個案問題衍生出各種討論,是都市更新條例之所以需要調整的重點。但站在較宏觀的政策角度剖析都更議題時,我們還要思考的是,臺灣幾百萬戶老屋等著要更新,面對如此數量龐大且不同類型的需求,現階段及未來要達到怎樣的政策效果及目標?

因此,不應只談論個案如何有效地被推動,更要重視如何讓許多有需求的社區真正「動起來」,讓社會大眾逐步建立起「信心」。這是短期內我們希望達成的政策目的。

第一步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丁:我們先關注目前要推動的法案,針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外界有些反對聲浪,認為在窄巷中增加容積可能會破壞都市計畫,這部分政次您有什麼看法?更新條例草案中面對輿論是否有所考量?

花:當初立法確實是為了解決部分位在巷弄中因限高導致容積用不完、缺乏都更誘因的老屋,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個案比例並未如大家想像的多;其次,即使給予容積獎勵,也是既有容積最多到1.15倍,亦即可能再長高一個樓層。在有既有容積天花板限制之下,並不會如一些學者所擔心的巷弄間出現竹竿樓的情形。

當然我們還是會去預防此情形,有些地方因為都市設計或其他原因,不希望出現太大的量體,這部分在立法院逐條討論時,我們會主動提出應由地方政府來進行必要的管控,如臺北芝山岩周邊地區的景觀維護、臺南安平老街區的保存等,都市環境景觀風貌已有不錯的成果,當然不能破壞。因此,這部份就需由地方政府進行規劃及個案控管。

丁:過去新北市也提出簡易都更政策,也有類似效能,但執行上申請案件數不多。

花:數量的問題確實也是我們要去勇敢面對的。有人說,實際上已達到100%同意比例的個案並不多,但反過來想,針對已達全體同意的個案,我們提供快速通關的途徑,應該可以激勵原本不想面對整合遙遙無期的不同意戶,降低他們的疑慮,促成更多社區達到100%同意的目標。

另外,在都市更新審議過程中也常遇到審議委員要求納入鄰地範圍,造成原本已經100%同意又變成未達100%同意。因此,針對這麼團結,又面臨居住危險問題的社區,此方案可以鼓勵這些社區加速重建的腳步。短期內雖然不大可能會有大量案件出現,但至少危險及老舊建物可以先進行重建的工作。

當然也有人提到基地太小會不會破壞整體都市發展或街廓完整,但實質上,都市的形成是一個有機成長的過程,現實環境下,應該也不至於一棟30坪建物就會自行興建,畢竟還會考量重建經濟規模;另一方面,在合理設計下,小規模基地開發有機會讓都市風貌更多元,帶來都市建築的活潑多樣。因此整體來看,對於都市環境的衝擊應該有限。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籌設專責機構
丁:另一個重點就是關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請政次談談對於設置都更中心的期待,還有後來討論新增了社會住宅業務,此中心未來著重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花:「專責機構」的概念其實一直都有,國際上也有很多成功經驗,不管是社會住宅、公辦都更或其他都市發展議題,政府面對的是公私合作與協調落實。

我們構思的出發點就是建立人民和政府間的介面,而且都市更新又涉及財產問題,行政部門較難直接處理私人財產交換等事宜,甚至還涉及政府投資;所以,當然必須切割出一個有效能的介面,設置正規軍。我們希望由中央先建立起這支正規軍,站在公共的角度,協助處理政府政策及私人利益。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內含八大業務,不論是都市更新或社會住宅的業務都非常龐大,各部門都要努力。舉例來說,世大運8月即舉辦完畢,選手村要轉型成社會住宅,立即面對介入經營管理問題。

所謂介入並非所有業務管理都是中心辦理,還可外包物業管理公司,但整個3千多戶社會住宅的管理,應與政策結合,如部份發展青創基地的可能性等,都是該中心未來可能要辦理的直接業務。

當然八大業務中,都市更新是很大的重點。現在評估中的公辦都更計畫計有26案,未來還是要由地方提報,分門別類後,釐清執行優先順序及主辦單位;若屬於內政部主辦者,就是中心直接的業務。

至於如何協助或參與民間自辦都更,或者協助危險、老舊建物重建,由於現況已有都更學會及顧問公司等團體協助,或許社區與團體或建商協調過程需要聽取公正、專業意見時,中心可以提供諮詢支援或輔導,甚至扮演實施者的角色。

剛剛提到世大運選手村外,目前政府的政策是8年要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有12萬戶要透過直接興建;目前各縣市基地已確定可興建者約計4萬多戶,尚有7至8萬戶須進一步盤點規劃;若部分地方政府量能不足,中心則可代為執行社會住宅興辦業務。期待未來中心籌設後,都更案件也可以規劃一部份社會住宅,整合都更與社會住宅業務。

中心這個團隊是整合專業者進來,不能變成酬庸或流於形式,目前草案中董事長、執行長都是專任。籌設初期當然可能需借調一些公務人員,終究需與行政部門銜接,協助建立制度,但長期構想上絕大多數成員還是應該從民間招募,廣納專才。

都市更新條例全面修訂
丁:第三部份就請政次談談這次更新條例修法,目前看來修正幅度不大,甚至第22條未作修正。

花: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過去曾考慮分為兩階段修訂,但現在將會進行全面檢討,除了針對較有共識、較核心的條文進行修訂外,爭議性條文也正在仔細研擬,並與社會各界溝通協商。都市更新條例的修訂是個超大難題,一定要嚴謹討論,盡可能融合各方意見。

由於社會各界對都市更新條例的看法有極大差異,因此修法目前保持相對彈性,彈性的背後不是沒有理想,還是有許多理念的堅持甚至創新;例如金融機構、金融體系與都更的結合,過去並未強調,但我們認為這是都更推動的關鍵,因此,我們主動將這些內容納入修法中。

正當程序的強化或是不同意戶調處機制都是修法重點,外界也有聲音希望納入類似仲裁機制。對此目前均採開放的態度,但我認為關鍵是法制機制如何設計。若行政部門做出類似司法裁判,司法體系是否會買單?若是到了法院被推翻,行政部門做的裁判就變得沒有意義了。過去也思考過成立專業法庭,但需考量司法體系的量能與意願。其實,行政處分和司法判決的介面一直尚未確認,當然另一種說法是,有了行政處分就拆了,要告再來告,實務上也是如此,但若如此,還需在此機制中加強嗎?因此,重要的是如何揭露證據或現實狀況,這部份反而是目前行政系統中可以強化的,一旦要走司法途徑,至少法官可以獲得清楚且具邏輯的資訊,讓法院判決有完整的資料可參考,有效縮短蒐集資料整理時間,這種方式在更新條例中就難以明文規定。

丁:本次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取消實施者可以代拆部分,實施者拆除必須先取得地主同意,此與現行更新條例有何差異?

花:關於實施者代拆,建設公司立場與反迫遷團體立場截然不同,沒有協商空間,也沒有折衷的方案;因此,政府政策就需要承擔。目前草案版本採折衷方案,至少不偏激。

若更新條例修法通過,至少可以補強一部份,不可能立刻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這麼複雜的問題惟有透過時間才能逐步解決。目前朝野立委都相當支持都更條例的修法,終究這是重要民生法案,而此次行政部門展現出積極的態度,三個法案一次提出。

但是,也必須承認尚有些細部內容未釐清,如更新條例代理實施者部分,代理實施者協助自辦都更其實是很重要的,金融機構或代理實施者協助社區辦理都更,它的角色會從直接投資者轉換為專業服務者;這與建商這類直接投資者不一樣,雖然也是投資者,但投資成分沒有建商大,偏向提供專業服務,收取專業服務費,較容易取得社區信賴。我們希望透過此過程慢慢讓建商擔任實施者的模式開始質變,若絕大多數協助都更的人都是從專業服務角度來推動,不信任、資訊不透明等問題自然會越來越少。

丁: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不過就像政次說的這還不是很成熟的機制,而且其利潤非常微薄。

 
花:這是因為現在都更案時間長、不確定性高,因此,在更新條例修法中,其實想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精神納入,如容積獎勵明確化、簡化審議過程文件等。

目前都更容獎辦法也正在檢討,希望以後容積獎勵可明確化,無需經過審議;當個案建築設計內容確認時,符合哪些標準就有對應的容積獎勵值,審議時間自然就會縮短,進而不信任問題就會減少。我們也希望與地方政府溝通如何減少審議事項,減少都更審議委員的主觀判斷;當然這些構想可能會面臨壓力,被質疑無公益性等等,但我覺得對的事情就是要努力去落實。

丁:都市計畫審議也有類似問題,回饋比例無一定標準涉及委員主觀意見。

花:關於都市計畫審議部份目前也在討論中。總之,都市更新審議容積獎勵明確化,審議項目減少後,至少能縮短審議時間,這部份政府有在努力,但無法反應在修正條文中。所以權宜之計,先朝容積獎勵項目標準化、明確化,減少審議不確定性,其他再逐步通盤溝通,希望未來容獎核算就是以Check List的方式來做檢視。

丁:謝謝政次與我們說明都更相關法令研擬的構想,感謝您接受專訪。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3期)

  • 發布日期
    2017/03/31
  • 發表人
    訪問
    執行長丁致成

    訪談整理
    主任錢奕綱
    主任規劃師廖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