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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2月7日召開都更修法公聽會

住宅及都市再生推動中心設置條例、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廣徵民意
 
內政部2月7日召開都更修法公聽會
內政部於今(2017)年2月7日由花政務次長主持召開都市更新相關修法公聽會,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與會,聽取各界意見,作為都市更新立法及修法參考。此次公聽會提出二個草案,包括為成立國家級推動住宅及都更之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以及一直在持續檢討中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這二個草案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落實政府加速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推動政策。
 
依2014年底住宅數量統計資料顯示,全臺屋齡達40年以上者超過160萬戶,具潛在都更需求,然依過去十年執行情形,以平均每年約僅2,000戶完成更新之速度,將難以因應。因都市更新事業事涉及人民權益甚鉅,常因是否辦理更新、程序是否完備、強制拆遷等問題而引發各種爭議,致使新案無法順利推展,因此,須針對更新條例進行檢討,以提升人民對都更的信心、增加都更誘因,讓都更推動更順遂。本次都市更新條例擬從「程序正義」、「強化公辦」、「加速民辦」、「獎勵明確」、「解決爭議」等五個面向檢討修正,以排除違憲狀態,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產權益;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簡化行政程序並擴大獎助措施、解決實務執行爭議與困難。

中央住宅及都市再生推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其中在「強化公辦」部分,鑒於政府過去投入都更的量能相對不足,希望強化成立公辦都更的專責機構,故配套提出專責機構設置條例,再加上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8條已明定得設立住宅專責法人機構之法源依據,同時為落實8年興辦20戶社會住宅的政策,故擬由內政部整合成立中央住宅及都市再生推動中心,協助政府重要政策之推動。

有關與會專家學者及代表之意見,其中針對中央住宅及都市再生推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部分,認為法案名稱使用「都市再生」名稱與現行相關法規用語不同,沒有法定定義,以及有與民爭利疑慮。另最主要質疑是專責機構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公益性、必要性是否足夠?專責機構財源得由主管機關提供融資保證之規定,與行政法人法之財務自償原則不符,將增加國家未來的債務風險,又如董事會成員及其資格條件、評估諮詢委員組成、利益迴避原則、捐獻資金上限、監督查核機制等規範,均會影響專責機構之公正性,須再檢討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至於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部分,有關配合釋字第709號違憲修法部分各界無太大意見,惟對於新增聽證制度是否確能解決爭議存有疑慮。其餘最主要爭議重點在政府代為強制拆遷、徵收機制之正當性,以及住戶安置措施不足、容積獎勵機制破壞都市計畫且公益性不足等。而在擴大稅賦減免部分,部分代表建議協議合建應比照權利變換享有一樣的賦稅優惠,地價稅亦應延長優惠期限,以增加參與都更意願。此外,建議維持登記法規適用之安定性,以利實務執行。

本次公聽會後,內政部將綜合考量各方意見檢討修正,希望在加速推動政策上能兼顧民眾權益的保障,後續將透過正式或非正式會議持續對外溝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3期)

  • 發布日期
    2017/03/31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