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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都更審議指引 協助地方政府加速審議

 
為了讓地方主管機關及業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有所依循,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配套子法、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相繼已經配合實務執行完成修訂,但都更案審議期程仍未符合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期待。因此,為精進審議效能,縮減辦理期程,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內政部參考各地方政府審議經驗,研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指引」(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指引),冀以達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於1年內完成審議的目標。

強化行政審查、專業簽證、訂定審議原則
在現行法令架構下,對於審議實務執行上,審議會審議指引係以強化「行政審查」、「專業簽證」及「訂定審議原則」等方式,來輔助審議會進行審議。此外,審議會審議指引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事項內容,建議主管機關落實專業簽證、強化行政審查、訂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提列標準,精進審議效能。
1.擬訂階段,落實專業簽證:關於計畫內容涉及交通技術、建築設計、不產估價部分,建議由實施者委託專業者進行專業簽證。

2.報核階段,強化行政審查:由承辦機關(單位),或有關業務機關(單位)或其派兼人員針對實施者所提之計畫內容,就業管部分(如:都市計畫、交通、建築設計、公有財產權益、不動產估價及文化資產等)進行審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協助查核校對。其計畫內容經審查不合規定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若為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3.審議階段,訂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提列標準:主管機關訂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提列標準並進行審查,例外部分列舉事由,於都更審議會時聚焦審議及討論,並作成決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提列標準應視審議情形滾動檢討修正。

訂定審議會議事運作指引
在審議會議事運作方向,提出先行訂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費用提列標準、審議前審查、審議時聚焦議題、組成專案小組提供技術性諮詢、人民陳情等提出技術性指引。
1.都更審議承辦機關(單位)先行訂定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或費用提列標準,供實施者、相關機關(構)及審議委員參考。

2.審議前之審查:承辦機關(單位)依所訂之審議原則或提列標準,據以審查並進行爭點整理、撰擬及彙整需提請都更審議會討論之議題及研擬初步研析意見,並於會前請審議委員先行審閱。

3.審議時之聚焦議題審議:由承辦機關(單位)先就案情背景資料進行說明,並由都更審議會針對需討論和確認之議題逐項討論並作出結論。若審議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亦可於會前提供書面意見,併同審議參酌。

4.組成專案小組提供技術性諮詢:為審議案件或處理爭議需要,都更審議會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或由有關業務機關(單位)或其派兼人員及其他專家學者、委託專業機構協助研擬意見或技術性諮詢,提供都更審議會參酌。

5.人民陳情意見,應先請實施者溝通協調,協調不成,得由主管機關另案召開協調會或個案輔導會議處理,再將其協調情形或輔導結果併入都更審議會說明。但人民陳情意見屬於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雙方私契約爭議,宜另循司法途徑解決。

其他精進措施
另外,由於都更案件日趨複雜,案件量與日俱增,在審議會審議指引也提出程序併進、量能分流、定型稿範本、補正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精進措施指導。
1.相關審查(議)程序併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若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山坡地開發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文化資產、結構審議或簽證者,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形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階段併行審查,都更審議會應依各權管機關(或單位)審查結果辦理。

2. 審議案件量能分流:主管機關按更新整合狀況、急迫性、有無爭議及未涉及特殊議題等情形,分類排會審議並由專人列管辦理進程。

3.建立定型稿範本:主管機關得建立各行政流程之公文定型稿或範本及陳核注意事項,以減少公文撰擬、陳核及會辦時程,縮減行政作業辦理時效。

4.建立補正通案性處理原則:主管機關審查(議)後,依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上開限期補正期限,主管機關得依執行經驗訂定通案處理原則。

5.依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按更新條例第32條第4項後段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審議會審議指引草案研訂後,業請各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學會提供意見,包括臺北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學會均提供執行建議。經檢討修正後,已於今(2021)年8月5日函請地方政府參考運用,並公布於都市更新入口網下載專區(https://twur.cpami.gov.tw/zh/download/16)供各界逕自下載參考。

都市更新入口網下載「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指引」位置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1期)

  • 發布日期
    2021/09/30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