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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計畫政策之探討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至今,雖有一Ο二二嘉義地震接續來襲,災區居民雖仍餘悸猶存,但也逐而擦乾淚水,走出悲痛的陰影,堅強地面對災後家園重建的現實。「如何化危機為轉機、甚而開創新生的契機」這不應只是個虛應時勢的口號罷了,應是政府與民眾、中央與地方共同省思的課題,沒有爭權與奪利,只有合作與協調以攜手共創未來。

面對各縣市與鄉鎮不同的災後重建問題,總統業已發佈緊急命令以為因應,行政院經建會並草擬緊急命令執行要點及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以為中央各主管部會、地方政府研擬各類重建計畫均有原則可資遵循。

但緊急命令之施行僅有半年之久,重建計畫的擬定必須與時間賽跑,擬定計畫與計畫審議的權力交賦予地方政府,俾以縮短冗長的審議程序。先由各鄉鎮市甄選規劃團隊,進行詳細勘查,劃設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交由縣市政府公告,並擬定重建綱要計畫,送各鄉鎮市重建審議委員會核定,據以就各社區特性擬定社區重建計畫,內容應包括都市計畫變更構想、更新計畫構想、新社區土地使用構想、土地取得方式構想徵收、區段徵收或重劃、區域計畫變更構想及其他配套措施等,社區重建計畫經徵求各該社區重建委員會意見後,送請鄉鎮市重建委員會核定。縣市政府再依核定後之社區重建計畫,指定辦理單位或選定實施者,土地取得由縣市政府辦理,更新得委託更新事業機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則由縣市政府彙整後採簡化之法定程序審議後公告實施。

可預期在都市計畫變更、建築執照的申請及區域計畫等眾多問題均不易於年均獲解決,建議以立法方式制定「災區重建特別法」,參考日本阪神地震復興法,以五年為適法期限,周詳地考量將重建所需突破的法令載明於法案中,期滿後回歸正常法律體系。

在重建機制方面,目前中央的主導機關為行政院災區重建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由各部會分擔工作,面對至少五年的重建工作,建議宜成立直屬行政院之「災區重建總署」專責機關總司其責,統籌災情密集地區之重建工作,或建請各地方縣市政府迅速成立臨時專責單位負責推動。

災後重建是個龐大複雜的大工程,並非儘靠政府的力量即能以竟全功,必須動員社區、專業者、開發者同心協力才可能於短期內達成目標。另重建乃是追求更佳都市環境品質與永續發展的機會,錯過時機,時光不會倒流。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期)

  • 發布日期
    1999/11/01
  • 發表人
    張隆盛 董事長
  • 關鍵字 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