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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危機為轉機--社區重建與都市更新

 
震災後一年,許多社區大樓花了大量的力氣在向原建商抗議,向政府求救,最後所得的結果非常有限。但本基金會在災後就大力推廣建議政府及民間應以都市更新的方式進行城鎮及社區的重建計畫,希望都市更新能為社區重建找到一條真實可行的路。

為何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

整體提昇改造市鎮
從整體都市發展-廣義的都市更新觀點來看,一方面是危機,但也是轉機。我們認為這是推動整體城鎮更新重建的最佳時機。解決長年以來社區整體的問題:公設開闢不足、缺乏整體建築風格、地權紊亂等,可以透過整體重建一次徹底改善解決,為受災鄉鎮真正創造美麗新風貌。
不過這種理想的推動必須政府強而有力的主導,目前政府(無論中央或地方)缺乏這種遠景及能力,使此一大好機會憑白喪失。

整合眾多地主
從重建操作技術面的微觀層次來看,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整合眾多的地主及權利關係人?」而民國87年底立法完成的「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則是現有法令中最完整提供具體解決之道的法源。其中有助於災後重建社區最重要的幾項工具包括:
1.多數同意即可重建
根據「條例」第22條,只要大多數人同意即可進行更新事業。第26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包括雜項、拆除、新建、增建)只需要以實施者名義申請即可,免附權利證明文件。<br>
2.公有土地強制參與
根據「條例」,公有土地一律強制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且在權利變換計畫中應優先指配為公共設施。這使得許多公私有土地夾雜的老舊社區可以重建,並降低私有地主的負擔。<br>
3.權利變換合理分配權益
都市更新條例中的「權利變換」,簡單而言就是「立體化的重劃」。其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設計可以保障大多數的權利關係人獲得合理的權益補償及分配。
4.更新團體自力造屋
「條例」第15條定有自力造屋的作法-可以組成更新團體(更新會)實施更新事業。這種作法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組成的管委會有更正當的名義可推動重建。<br>
5.獎勵誘因
各項容積的獎勵、稅賦的減免,均可對於受災戶及實施者有具體的誘因幫助。容積獎勵最高可達法定容積的50%,或是以原容積加法定容積的30%。在災後重建暫行條例中更優惠地提高達原容積30%的獎勵上限。這對於在實施容積率之前所興建高於目前法定容積的建築大樓重建有相當大的誘因。
在災後重建暫行條例中,針對社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又有更多的優惠條件及程序簡化,甚至連非都市地區的鄉村區都可以比照都市更新的作法來進行,使社區更容易達成重建的目標。

如何以更新方式重建社區?

每個案進行重建面臨的問題都不同。依其所需處理範圍之大小而有不同的作法。對於較大範圍的受災地區,應該擬定更新計畫,不過最終的目標都是要重建受災社區,實施更新單元的事業為目標。

更新地區劃定
地方縣(市)政府可以將受災的地區迅行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受災集合住宅大樓也可以直接指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單元。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需要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只要地方政府直接指定即可。目前大多數受災的社區都在各鄉(鎮、市)的重建綱要中被劃定為更新地區。
劃定為更新地區的社區實施更新單元事業時,所需要的同意比例門檻較低。不過,沒有被劃定為更新地區的社區一樣可以依「條例」第11條實施更新事業,只是門檻稍高而已。

都市更新計畫
對於受災較密集、問題較複雜的社區,應當擬定更新計畫來指導更新單元的事業進行。很多人把「都市更新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混為一談。都市更新計畫相當於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可以變更都市計畫、定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定訂都市設計準則,作為更新單元實施的指導原則。都市更新計畫一般而言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擬定,並且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般受災的大樓社區不需要經過都市更新計畫這個過程,只要直接以原大樓的土地範圍實施更新事業就可以了。但是對於開放型的社區,可能面臨很複雜的公共設施、道路開闢、更新單元劃定不易等問題,就有必要擬定一個整體指導性的更新計畫。例如東勢鎮以巧聖先師廟為核心的鄰近老舊社區(北興、東寧、東安三里),就有必要進行這種更新計畫。

都市更新單元事業
我們把更新單元重建的事業步驟分成五大步驟,讀者可以在本基金會的網站上www.ur.org.tw上看到較詳細的內容。這五大步驟簡述如下:
步驟1: 發起階段
社區必須先對都市更新有基本的認識,決定是否要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重建。在發起初期應先決定要自組更新團體實施,或委託由建商擔任實施者。如果可以找到大家都信任的建商,並且建商也有高度的意願,當然最好,可以把全部工作都讓建商來負責。但是在災區大部分的情況是住戶對建商不信任,而建商也缺乏意願。在這種情況下,住戶只好選擇自行實施,也就是組成更新會來實施更新重建。<br>
一但確定實施者並確定實施的更新單元範圍,就可以委託專業的顧問單位(建築師、顧問公司)辦理必要的程序。依「條例」第10條(或第11條)應該舉辦公聽會、擬定更新事業概要、取得十分之一以上的所有權人同意書,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籌組更新會。如果發起階段就可以取得大多數人同意,甚至不必申請事業概要,只要申請籌組更新會就可以了。
步驟2:事業計畫擬定及申請
社區在獲得事業概要核准及完成更新會籌組之後,就可以來擬定事業計畫。事業計畫的內容主要是未來重建(或維護、整建)的具體建築規劃內容、經費的來源及分攤方式、實施時程等詳細內容。擬定更新事業計畫其間及公展期間各要舉行一次公聽會。
步驟3:權利變換計畫擬定及申請
權利變換可在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擬定,也可與更新事業計畫併同擬定。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首先應調查所有權人分配的意願,協調他項權利人處理抵押權等問題,並請估價公司估定更新前後的權利價值。最後讓權利人申請分配,完成分配設計。
步驟4:銀行貸款協商
在擬定權利變換計畫的同時,也應與銀行進行協商更新前的債權處理,以及更新後所需的貸款取得。在政府1千億的免息及優利貸款方案下,大部分的災民都可以使災後貸款每月的負擔接近災前的負擔金額。擔保品不足的問題,目前也有信保基金可以協助不願或不能參與更新的受災戶以更新會名義進行借款。
以上步驟完成後就是具體更新事業的實施,包括申請建築執照、發包施工、完工驗收等,都要依照核准的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來執行。最後完成全部計畫時,必須再向主管機關報備完成更新事業成果及解散更新會。

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並不是一條容易走的路,特別是在台灣都市更新的法令剛剛實施不久,操作流程尚不嫻熟。需要住戶團結一致、專業的努力,並且需要一定的時間過程,才能撥雲見日。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期)
 

  • 發布日期
    2000/11/01
  • 發表人
    基金會研展部主任
    丁致成
  • 關鍵字 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