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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修正建議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實施迄今已逾一年。基金會從過去幾年實際推動經驗中,建議進行本條例應局部檢討修正。以下針對建議修正條文重點說明之:

一、修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建議
更新單元劃設基準按現行規定為街廓內面積需符合一定規模者,如更新範圍涉及一個以上街廓者,需各街廓均大於更新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始准予辦理並不合理。更新前的土地狀態往往與都市計畫並不穩合,應整體解決問題,不應削足適履。好比病人的癌症發生在肝臟但也蔓延到胰臟,醫生動手術摘除肝臟腫瘤,卻不能摘除胰臟腫瘤一樣不合理。爰建議放寬跨街廓更新單元應至少有一部分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即可。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街廓範圍認定應更有彈性,得以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同街廓邊界。
増訂因應重大事變災後重建時之更新單元劃定,其更新單元劃定也應順應受災狀況,不應受各種單元劃定準則的限制。

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涉及已劃定及未劃定更新地區範圍應有彈性
更新地區劃定之考量應較側重政策面,而較少技術面的研析。更新單元範圍劃定之考量,往往較更新地區劃定時更為詳細檢討地上物現況、土地權屬、建築法規等等問題。若周邊有零星未劃定更新地區之窳陋土地及尚未興闢之公共設施能一併納入更新單元整體考量,對於都市發展效益更大。然為了避免申請者因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而降低與周邊土地整體考量之意願,建議申請者僅需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經市政府核准後,即可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三、刪除建築容積獎勵上限之建議
刪除處理佔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物有關獎勵容積上限之限制。對於部分社區可能佔用問題相當嚴重例如理教公所,如加以限制,對於解決問題相當不利。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十六條第三項各項獎勵因素之容積獎勵之上限建議全數刪除,容積獎勵之給予應依個案評估考量,許多案例僅須解決單一問題,如拆遷安置、如居住樓地板面積提高等,若限制各項獎勵額度,將造成誘因降低(例如整宅)。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已設限容積獎勵之上限,不宜再設限另一層獎勵上限規定。
 
四、增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後若有重大爭議之事前處理機制
建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法定程序辦理時,為了確保人民權益及提高行政效能,增訂若有重大爭議時,得由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陳述意見及聽證,作成聽證紀錄及研處建議,供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參裁,以求程序之周全。

五、刪除非完整街廓之未劃定更新地區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需提更新計畫之規定
建議非完整街廓之未劃定更新地區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僅需符合附表一所列規定,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即可。且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需擬都市更新計畫者,係指一定規模以上需要整體考量之更新地區,而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與十二條,將位於非更新地區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亦需提都市更新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此將大大降低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之意願,爰建議取消此規定,非有一定規模以上需要整體考量之更新單元者,不需擬定都市更新計畫。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6期)

  • 發布日期
    2002/07/19
  • 發表人
    本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