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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都市中高樓危險建築物改建策略

 

1999年921地震倒塌之臺北「東星大樓」、新北「博士的家」,2014年及2016年2月6日地震倒塌之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及花蓮「雲門翠堤大樓」等建築物,均造成國人傷亡慘重與財物損失。

為避免此類都市中高樓層建築物震損事件再次發生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今(2021)年5月28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及第65條,並依規定授權於今年11月17日完成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利地方政府據以執行危險建築簡化代為拆除程序,並作為核予建築容積獎勵依據,鼓勵民間加速危險建築物重建。

中高樓建物倒塌往往造成嚴重傷亡。圖為921地震倒塌新北「博士的家」,資料來源:營建署家園重生-100個災後重建的故事。

都更耐震能力不足之危險建築物認定 與危老結構評估接軌
考量都更耐震能力不足之危險建築認定涉及技術性及專業性知能,本辦法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即耐震能力)評估結果及第3條所定之認定基準,據以判斷,而非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擅自認定即決定之。

另為簡政便民,本辦法所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訂定客觀明確的危險建築認定基準 以利地方政府判定
至於危險建築物的認定基準,經參酌相關專家學者、各專業團體及地方政府各界意見,營建署表示應儘量屏除因人為主觀判斷所導致評估結果變異性過高而影響評估結果,故本辦法所訂的危險建築物認定基準(Index of Damage,簡稱ID值),以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實際數值(Ac2)與規範基值(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工址回歸期2500年最大考量地震地表加速度係數(A2500)乘以用途係數(I))之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築物即有傾倒疑慮。
中央研議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加速都更重建執行推動機制
在都市更新法令已完成建置後,將逐步強化都市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都市更新實務推動機制,這部分將朝向鎖定目標、協助輔導、整合成案加速改建的推動步驟,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針對都市化較密集地區,優先輔導潛在私有危險建築物辦理初步評估,試圖找出危險疑慮較高之社區。

其次,中央已委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輔導,舉辦各地政策法令宣導說明會;再者,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輔導團,深入社區整合輔導協助成案;最後,地方政府可參酌內政部今年8月發布之「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指引」內容提升審議效能,進以協助危險社區拆除重建。

針對都市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推動機制,營建署將陸續舉辦研商會與產官學界充分討論,嘗試解決地方政府現行執行窒礙之處及提出適宜的解方,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一同建構國人安居與適居環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2期)

  • 發布日期
    2021/12/29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