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評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次修正案

去年(91年)年底台聯黨團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其落日條款及三三一地震無法可依循」為由,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迅速在四個月內通過立法院審查,並於今年(92年)1月29日由總統公告實行。這是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立法完成以來第一次大規模的修法。
 
 
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四年餘實有修法的必要,但是這次修法的時機與結果,卻令人有失望的感覺。就時機而言,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尚有一年多的期限,且立法院亦通過得以延長的修正案,因此實在沒有必要在未經各方面專家充分討論,社會各界充分交換意見的情況下,如此匆促地推動更新條例修法。就內容而言,真正應該要修法的項目應針對目前災後重建後段的執行問題,確實須修法解決的卻未修改,實有所憾。此外,本次修法中有關協議合建的修正案,缺乏完善的思考與配套措施,將造成更多推動的錯漏疏失。以下就幾點修法遺憾之處提出看法:

一、重大災害未考量海砂屋及幅射鋼筋屋重建
本次修法將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中都市更新重建相關簡化程序規定納入條例,作為常態性的災後更新重建的規範,這也是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但重大災害的定義上應將人為的災害包括海砂屋、幅射鋼筋屋等一併納入得以辦理更新的範疇中。目前海砂屋及幅射屋等缺乏強有力的重建執行工具,因此進度遲緩。應將此類重建一併納入災後重建中。

二、因缺乏資金來源,修法後對於一般性重建仍無助益
本次台聯提案的修法原意希望對三三一震災等的重建具有實質的意義,但實際上卻毫無助益。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今天之所以能夠順利推動的重要關鍵,在於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提供規劃過程中的經費補助,及重建所需要的資金融資。因此應於條例中明確修訂中央應成立「更新基金」,作為一般更新及三三一震災後更新重建所需資金的融資來源。

三、權利變換執行面的困難尚未修正
根據三年來九二一重建的經驗,目前已知在權利變換的執行上有若干實質的困難,例如補償金發放作業的規定以及產權登記的程序欠周詳等。這些條文在這次修法中均未考慮。

四、協議合建考慮欠周詳
這次修法中最具有爭議的莫過於增加了二十五條之一的條文,以協議合建的方式申請更新事業只需要十分之八以上的人數,十分之八以上的面積(未劃定更新地區十分之九以上面積)的同意,即可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法院。
 
修法之前依照本條例第25條,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係以權利變換為原則,但以協議合建或以其他方式實施則須全體同意。立法的原意係因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非常完整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設計達到程序正義,因此即使沒有取得全體同意,但也能照顧到全體權利關係人的公共利益。但是依照新的25-1條修正條文,協議合建並沒有充分公開、公正的程序正義條件下,竟然也可以公權力強制少數人,就法理而言似不合理,是犧牲少數人權益的條文。

然而如今條文已被修訂,未來實施者應如何執行? 主管機關應如何解釋? 恐怕都是一大難題。

五、容積獎勵非萬靈丹,環境容受力未受重視
修法的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修訂相關辦法,放寬容積獎勵上限的規定。這是以台北看天下的觀念出發,在中南部容積獎勵難以達成鼓勵更新的目標,在九二一災後集合住宅重建中,有近三分之二的社區採取減棟減戶,降低容積的做法,因此增加容積獎勵在房地產不景氣,空屋率居高不下的環境中,成效實施有限。且就環境的考量上,大多數老舊社區的公共設施環境不佳,增加容積將造成超荷的環境容受,並使都市強度管制失控,不利於都市的發展,因此在容積獎勵相關辦法修訂時,應增加的是因地制宜的彈性規範,而非僅增加獎勵上限如此簡易。

都市更新依各國的經驗,都須經實務粹練後方能更臻完善。國內藉九二一災後重建及許多進行中的民間開發案經驗,應作通盤考量,吸收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後,再進行修法改善,才能真正改善整體都市更新的制度。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8期)

  • 發布日期
    2003/01/29
  • 發表人
    張隆盛 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