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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再利用之思維

為因應政府拼經濟之政策,如何以公有土地之再利用帶動民間投資,勢必再度成為熱門的施政焦點,目前浮出檯面執行已有中央成立國家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公有眷舍被佔用的收回等,至於公有土地如何引進民間投資以創造收益,俾以挹注收入短絀的公庫,應為總統大選前釋放利多炒作的議題。
 
不論是公有土地的再利用或是所謂的都市更新,實不應被視為選舉短多應景的話題,畢竟這些工作不僅涉及的法令面或實務面,必須是長期的耕耘與投入,成效或成果並不見得是首長四年任期所能立竿見影或回收。尤其目前不論在中央或在地方,政務官也許是政治擔當或是民意壓力的情況下,任期不見得可如願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略有閃失或因既定改革政策的執行反對聲浪過大,就得「負責」下臺,從另一角度而言,實質上這並非「負責」的做法,而是另一層面暫時避風頭的選擇,這也許就是「民主」過頭的宿命。因此所謂的「政策」可能隨之人去而政息,施政為之半途而廢。
 
就目前公有土地之管有機關,在中央為隸屬財政部的國有財產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歸財政局,另管理機關尚分屬於中央各部會、各地方政府及各事業機構等,如國防部、經濟部、退輔會、經建會、交通部鐵路局及各大學、中小學等。依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而公用財產並非完全不能做收益使用,事業用財產仍可供國營事業依營業預算程序處理,至於公務用財產則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始得再利用。
 
有關非公用財產之再利用,為避免圖利他人,土地管理機關傳統的處理方式不脫標售及標租地上權的思維,畢竟機關的權責本質為土地管理,而非土地開發。另外不管土地的標租或標售,其前提應為土地較為完整,且所有權及地上權皆無糾紛,否則,如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理教公所多次均遭流標的結果。鑒於公有土地無法與周邊私有土地共同開發與無力處理地上物被佔用的現實狀況,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當時即將此納入考量,於條例二十七條載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及公有土地參與更新的處理方式,並排除土地法、國產法、預算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除此之外,公有土地之再開發亦可依據促參法之規定辦理。如何引用則因立法原意的差異,在於為政者對個案實際狀況的評估與衡量。
 
本基金會於八十七年三月成立之前,原擬公私由合營成立巨眾開發公司,協助公部門處理公有土地再開發事宜,復因某些「利」委的嚴重關切,行政院不願抵擋立法院「與民爭利」、「圖利他人」之質疑,公股撤出,只能被迫由民股成立一小型之基金會,經將近四年來的慘澹經營,基金會在各董事的捐助支持下,早已闖出自負盈虧之局,在協助公有土地更新再開發方面雖曾經由經建會提出「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並經國防部公告實施,但眷服處從未認真考量納入辦理方式之一,只不過徒具條文罷了,基金會雖然出師未捷,但理念及理想仍始終未變。
 
鼓勵民間參與公有土地之投資已為時勢之所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業已研擬「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自治條例」、「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台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三項法令草案。都市發展局刻正檢討組織架構,擬與國宅處合併,並成立都市更新處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而高雄市政府為辦理高雄車站特定區之開發招商,已有成立開發公司之芻議。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有土地的開發,共創雙贏之局,政府部門之主政官員宜在基本觀念與做法上做適當之調整,包括:
 
一、建立公共利益與投資者利益之平衡,及風險共同分攤的觀念。既是鼓勵民間投資就不應僅是盲目追求最大的財政收益,雙方應有共同合夥事業的理念,以成本效益為主軸,但兼及考量政策性之公共利益,降低風險以獲取最適當的利益。

二、建立決策機制與單一窗口,彰顯行政效率,政府除以公權力為後盾及提供容積獎勵、稅賦減免外,其他行政措施的配合,如審查(審議)時程的縮短、相關單位的協調、優惠貸款之取得等。

三、肥肉與瘦肉配套措施,不能僅是挑精揀瘦只開發大面積之菁華地區,置其他小面積或不具房地產市場可行性之窳漏地區而不顧,因此應將可收益地區與較不可收益地區相互搭配成套,一併尋找投資人,以達到政府施政的公平性及促成不可收益地區開發的可行性。

四、建立更具彈性及效率的開發方式與開發機制。開發方式方面除傳統的標售土地、標租地上權外,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除可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房地或不參與權利變換領取補償金外,另可交付信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委託開發)或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優先參與發起新設立經營都市更新事業公司(合組公司開發)。且在開發機制方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

五、至於在初期的推動程序方面,必須先行擬定開發可行性評估規劃,規劃的涵蓋層面包括:
1. 基礎資料調查分析:內容包括土地、合法建物產權分析、基地及鄰近地區土地使用現況等。
2. 都市計畫的相關規定及基礎容積、容積獎勵的概算。
3. 房地產市場分析與未來開發產品定位。
4. 建築計畫及設計替選方案。
5. 開發時程及流程。
6. 開發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開發成本估算、銷售假設、資金取得、現金流量、財務敏感分析、投資報酬預估等。
7. 未來開發權益分配的模擬。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8期)

  • 發布日期
    2003/02/01
  • 發表人
    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松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