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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有土地處分新途徑

在台灣公有土地處分的歷史脈絡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處分計畫主要是以出租、讓售或標售等方式辦理處分,管理機關的角色僅限於以地主的身份取得地價或地租之收益,作為政府財政政策之一環,卻忽略公有土地在整體國土發展規劃中的重要角色。
 
另外在公有公用土地的管理上,用地機關亦仍有其處分之盲點。目前公有公用土地經常出現的狀況是舊有房舍遭佔用、地上物老舊無法符合新的使用機能,或是有了使用計畫卻遲遲未能進行實質建設等。問題背後尚有土地遭佔用;產權複雜卻缺乏彈性整合協調機制處理;擔心若取消原有使用,且未能提出新的使用計畫時,面臨須將該土地退交非公用管理機關,而失去資源;及就算有了使用計畫,卻無經費預算可執行等困境。因此造成目前都市精華地區中有許多公有土地發展停滯,連帶影響周邊地區的整體發展。
 
目前許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開始透過BOT、OT的方式來進行所轄土地之積極開發與利用,以台灣大學為例,目前已完成「尊賢會館」、「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部分空間委外經營」等二個成功個案。主要的精神是透過引入民間資金及專業技術結合公有土地的使用計畫來完成公共建設的整備。但此一方式受限於該開發項目本身需具有一定的商業營運價值,對於不具營收價值的計畫而言,則缺乏市場的接受性。
 
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公有土地參與更新的相關規定,則為此問題解決提供了一個新契機。依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為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提供了正當性。同時在參與權利變換計畫的分配上,依內政部函釋:「國有土地除有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之情事外,仍應依其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說明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在都市更新的機制中,其角色應被定位為以獲得更新後不動產組合為目的之准開發者,而非於僅在於取得土地處分之現金收益。但為求公有土地處分的彈性,於目前修法的草案中提出,亦可依實際需求考量,以領取補償金的作法。
 
公有土地尚負有以政策開發引導地區發展的任務,因此管理機關在都市更新的機制中,不應自限於被動的參與者,而應更積極主動擬定開發使用計畫,引入民間實施者之資金與專業技術,以部份土地折價抵付之方式,減低自行編列預算進行開發之壓力,共同進行更新重建,一方面取得所需的使用空間,並可透過民間實施者為介面,更可有效整合周圍地區整體規劃,以創造基地再發展及附近地區發展的最大效益。
 
如此,方可讓公有土地的開發能在公地公有的原則下,完成帶動都市發展的政策目的,同時可讓各管理機關能依其需求,即便是無法以BOT方式辦理的公共建設,亦可在不須自行出資的狀況下完成。因此,都市更新實為公有土地再利用的重要工具,值得各管理機關納入未來處分執行的考量。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0期)
 

  • 發布日期
    2003/08/01
  • 發表人
    林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