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基金會獻策 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提「都市更新」政策
陳總統於七月十日召開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會中除聽取當前經濟情勢、經濟發展分析報告外,該小組並提兩大建言,一為鼓勵民間投資都市更新事業,另一則為建立中小企業融資與評價機制。
在鼓勵民間投資都市更新的建言方面,大致採用本基金會所提「鼓勵民間投資都市更新擴大內需方案」經蕭萬長顧問、陳博志顧問、陳添枝顧問、吳榮義顧問等充份參與討論修改草案版本,希望仿效臨門方案災後重建的成果,成立「中央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並吸引民間投資,在五年之內達成實現100件以上都市更新事業案的願景。
在該方案提出的政策目標為改善都市及居住環境品質、擴大國內經濟需求、創造就業機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及具體落實都市更新事業。政策方針包括:一、行政院政策宣示將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列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二、鼓勵民間成立「都市更新投資公司」。三、鼓勵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與信託在制度上的結合。四、放寬金融機構對都市更新事業投資與融資的限制。五、鼓勵信託機構募集都市更新事業信託基金。六、鼓勵政府基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七、設立中央政府都市更新基金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八、提供稅捐優惠。
至於在具體措施方面,包括短期具體措施及中長期具體措施。短期具體措施為政府應在半年內立即施政事項,以啟動民間投資都市更新事業:
1、 行政院正式行文財政部認定都市更新為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再由財政部轉知所屬金融、證券、稅賦主管機關,並函轉各金融機構配合各更新事業之投資或融資。
2、 輔導成立都市更新投資公司。
洽大型金控公司、銀行共同出資,成立二至三家大型都市更新投資公司,公司資本額至少一百億元以上。選擇適當的更新事業進行投資,並與開發建設業者、更新會合作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
3、 輔導民間優先辦理示範案
都市更新投資公司可選擇數個優先辦理更新之個案,由政府輔導,作為更新執行之先鋒案。
4、 舉辦地方政府提案競賽,優先補助
辦理地方政府都市更新事業之提案競賽,在今年十月前提出具體事業計畫者,可於明年度城鄉新風貌預算中優先補助該事業計畫公共設施開闢費用。
至於中長期具體措施則為政府於未來三年內完成有利於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相關施政:
一、修定銀行法及相關法規對都市更新事業投資之限制。
1. 修定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五條,放寬商業銀行之投資限制。
2. 修定銀行法第九十一條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修定政府相關的基金管理辦法允許示範投資
修定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應用辦法、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應用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條例、郵政儲金匯兌法等,以允許投資都市更新事業。
三、研擬都市更新與信託之作業規範
邀集銀行公會、信託公會、都市更新專業機構共同研擬一套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可執行的信託融資作業規範,並於各地方政府舉行更新講習會或研討會時推廣說明,俾讓社區辦理更新時得有依循參採使用。
四、財政部以行政命令或修訂信託業法明定信託財產融資清償責任以信託財產為限。
五、修定都市更新條例以利信託制度推行
六、修定都市更新條例以利不動產證券化之推行
七、修定都市更新投資抵減辦法
民間更新事業機構投資總額二五%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九條已有法源,然而子法規定係比照一般工業廠商投資抵減,難以適用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應予修正。此外,無論是否是政府主動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應給予投資抵減之優惠。
八、確立信託分離課稅原則,固定稅率六%,避免與所得稅重複課稅,並具有獎勵之效果。
九、由行政院選擇數處以公有土地為主之都市更新事業,交付信託機構,進行更新。該更新事業並得併同辦理不動產證券化作為示範案例。
十、修法及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修定都市更新條例,由行政院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作為主要政策工具,以各種「補助」、「低利或無息融資」、「直接投資」、「投資抵減」、「程序減化」等五大措施多管齊下,刺激各級政府及民間單位,啟動都市更新事業投資。
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總額二百億,分二個年度撥入。預算來源如下:(一)首次購屋貸款之剩餘預算款項,(二)行政院九二一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剩餘款項。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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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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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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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