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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更小修容獎規定


新增綠屋頂容獎項目 可爭取達法容4%
 
臺北市政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整體發展,於2005年9月1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經過多次修正,今年2月進行小幅修正,增訂「建築物屋頂平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容積獎勵項目、「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項目「綠化量指標」不得重複原則下,可以同時申請2項獎勵項目等。

北市都更容獎持續滾動修正
北市都更容獎歷經2008年11月5日、2012年4月12日、2017年8月22日、2018年1月31日及12月10日五次修正,其作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重要的依據與標準,對更新事業計畫擬訂及審議效率提升,已有顯著成果。

嗣後,因應2019年1月30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5條第3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自治法規,以及2019年5月1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大幅修正容積獎勵項目,與本標準多項容積獎勵項目重複,北市府乃於2019年12月19日提昇規格,將該標準名稱修正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北市容獎辦法),並通盤檢討北市容積獎勵項目。今(2022)年2月,北市容獎辦法再次修正。主要區分為兩大區塊,一為部分文字小幅修正,另一為新增綠屋頂容獎項目。


立面及屋頂綠化示意圖

北市容獎辦法2022年2月部分條文小幅修正
由於條例第65條於去(2021)年5月28日修正項次變更,北市容獎辦法所引條例第65條項次亦應配合修正。又依修正後同條第7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有關容積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考量北市容獎辦法自2019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迄今,第2條附表部分規定與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有所不一,配合實務要求,參酌附表容積獎勵評定因素三(二)體例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文字酌予修正。

此外,在充電車位的獎勵方面,考量該項容積給予屬獎勵性質,而法定停車位之設置數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已有明文,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須為額外設置,方有獎勵容積之必要。爰申請條件文字酌予修正,以資明確。而配合現行實務於評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時,會要求用以申請本項獎勵之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其產權須為共用部分,並供社區共用使用,爰其他應遵行事項第一點文字酌予修正。

北市容獎辦法2022年2月新增綠屋頂容獎項目,強化淨零排放願景
為鼓勵實施者興建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提升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因應極端氣候之能力,積極從永續發展及韌性城市呼應SDGs永續發展目標,因此有依其對於都市環境之貢獻程度,增訂獎勵項目之必要。本次修正增訂「建築物屋頂平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容積獎勵項目(建築規劃設計五),最高獎勵為基準容積加乘4%。

從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到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新建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建築物本體及屋頂平臺應實施綠化之規定,由北市府另定之。次依上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第5條規定,第1至第4類建築基地之綠覆率已有明定。基於北市田園城市政策上鼓勵都市更新建築物採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且本項容積給予屬獎勵性質,高於上開各類建築物綠覆率規定者方有獎勵容積之必要。爰申請條件規定建築物採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且綠覆率高於本規則規定者,得申請本項容積獎勵。

綠覆率之計算標準
北市府為落實田園城市政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之公辦都市更新案,皆以綠覆率需達百分之百為原則。

經統計至去(2021)年8月北市受理擬訂都市更新案件計有703件,平均基地面積為2,701.05平方公尺,依綠化實施規則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其屬第一類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70%以上。又依本規則第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總綠覆面積指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及建築物本體上各綠覆面積之總和,綠覆率指總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即綠覆率之計算包含法定空地、建築物屋頂平臺及立面綠化面積。故本項容積獎勵計算方式及額度,係以第一類建築基地綠覆率需達70%為參考基準。並因本項獎勵係鼓勵屋頂平臺及立面綠化,其綠覆面積占總綠覆面積之比率應列入考量。爰採級距方式規定各類建築基地所達綠覆率之倍數、屋頂平臺及立面方式垂直綠覆面積所占之比率,分別給予不同獎勵額度。

綠屋頂與綠建築獎勵均可檢討申請,惟項目不得重複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獎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鑒於同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得給予獎勵容積,而依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候選綠建築證書為經內政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其綠化量指標評估表內容亦包含本項獎勵。為釐清本項綠屋頂獎勵是否涉及重複獎勵疑義,北市府前於2021年8月19日府都新字第1106020414號函請內政部釋示,依內政部營建署2021年9月8日函復說明四(略以):「……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包括『生物多樣性指標』、『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室內環境指標』、『水資源指標』及『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等九大指標,九大指標中係以『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標』為必要申請項目,『綠化量指標』非必然成為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指標之一,與旨揭容積獎勵項目僅就『建築物採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且綠覆面積高於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之規定者,給予一定比率容積獎勵』兩者尚屬有別,且貴府亦說明,都市更新案同時申請旨揭容積獎勵與本辦法第10條獎勵者,其綠化面積不得重複計入綠建築標章之綠化量指標評估表計算,未違反本條例第65條第5項後段及本部上開令獎勵項目不得重複之意旨。」爰於其他應遵行事項第一點明定申請本項獎勵之綠覆面積、植栽面積及種類不得重複計入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綠化量指標評估表計算。

需考慮綠化之採光
為有效維護立面方式垂直綠化植栽生長環境,應使其享有充足的採光日照,爰於其他應遵行事項第二點規定申請設置位置應保有基本光照條件,如面臨有一定寬度之計畫道路、公共設施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道,並參考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第4條所定建築物距離,規定設置位置需達範圍內鄰棟間隔或距地界六公尺以上。

應併同提列維護管理費用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第5條及第6條第3項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其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其費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50%,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係規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標章及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之非公有新建綠建築,其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惟本次增訂之建築物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容積獎勵項目,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候選綠建築證書容積獎勵項目有別,且申請本項獎勵,其綠覆面積、植栽面積及種類不得重複計入綠建築標章之綠化量指標評估表計算。是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之維護費用,不包含本項建築物屋頂平臺綠化及立面方式垂直綠化設施。為使建築物平台及垂直綠化設施於起造人產權移交前得以有效維護管理,爰參酌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於第3點規定應提列維護費用,作為維護管理綠化設施之公共基金,其費用以該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20%計算。

維護管理之約定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後,依本規則第15條規定,綠化設施應由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爰針對產權移交後,建築物平台及垂直綠化設施涉及專有、約定專用、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於第4點分別規定應交付維護管理計畫予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俾建築物平台及垂直綠化設施得以持續維護管理。

邁向2050淨零排放
面對全球極端氣候變遷,北市府積極倡議都市永續發展,透過減緩與調適之策略,整合北市府28個權責單位針對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落實永續臺北海綿城市及田園城市施政目標,顯有成效。另北市都市更新處自2010年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案以來,已有33件公辦案件,其中16件申請「綠建築標章」,相當於3座大安森林公園的減碳量,換言之,透過容積獎勵落實永續發展實有正向助益。

故為加快城市轉型腳步,除由公部門帶頭示範,更需積極向外推展,「由公而私、由內而外」,本次增訂「建築物屋頂平臺及立面垂直綠化」容積獎勵項目,只要綠覆率達「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第5條法定之各類建築基地綠覆率1.6倍以上,且屋頂平臺及立面方式垂直綠覆面積占總綠覆面積1/2以上者,按所達倍數級距核給基準容積2%、3%及4%的獎勵額度。另外如與「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項目之「綠化量指標」不得重複原則下,可以同時申請2項獎勵項目,對於追求2050淨零排放願景,零碳城市推展,相信會是重要里程之一。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3期)

  • 發布日期
    2022/04/06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