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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三讀通過,台灣都市邁入新紀元

都市更新條例自86年6月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經過16個月,於上個月(87年10月2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此一法案為國內首創都市更新之特別法,引進若干如權利變換、土地信託、不動產證券化等先進之作法,將推動國內都市更新邁向新紀元。該法案之擬定修正過程中,本基金會曾多次協助經建會,特別是草擬不動產證券化及土地信託條文及提供相關資料。這些條文在審議過程中大多完全被接受。

條文精神

通過之更新條例總計八章六十二條,主要之立法重點有十大項,分別是:建立整體更新制度、實施主體、縮短行政審核程序、建立以多數決為精神的強制參與都市更新制度、公有土地參與及處理方式、建立權利變換制度、給予容積獎勵、稅捐減免、建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建立監督管理制度等。

今年五月四日專案小組一讀會中,曾經對於一些癥結點有爭議。法案名稱究竟是都市更新條例或是都市再發展條例?多數決進行都市更新是否違憲侵犯人民財產權?是否需要設置都市更新基金?違佔建戶是否可享受權利分配?更新容積獎勵多少誘因才充足?如何獎勵才是適當?最後仍同意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名,實施更新之地權人比例門檻提高並且需要經過公聽會程序,至於獎勵容積問題及都市更新基金則提到院會決定。

主要修正項目

上個月經過立法院黨政協商,在二、三讀會中主要修正之項目則是如下:

1.刪除中央政府認定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之權力
2.刪除鄉(鎮)公所得被指定為更新計畫之實施者
3.增訂公有土地與建物得計入更新地區所有人比例
4.增訂各地方政府得設置專責機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5.增訂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6.刪除容積獎勵取消不得增加住宅單元之限制,增加配合時程獎勵
7.增訂都市更新事業公司應由計畫範圍內相關地權人優先參與發起

未來工作

由通過的法案內容可知: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之責任與權力加重,並給予設立專責機構與財源之法源,中央政府之權力則只限於擬定法令規則;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權益受到較高之保障;對於容積之獎勵採取較寬鬆之態度。這些對於更新推動有相當之助益立法完成後,緊接著主管機關則必須訂定後續十餘項子法,才能進行真正更新計畫案的推動。本基金會將繼續密切配合政府之需要提供相關協助。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期)

  • 發布日期
    1998/11/01
  • 發表人
    丁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