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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12月6日修正增訂第5條之1


加速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重建
灣地震頻繁、都市居住人口稠密且於老舊建築物多未能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現行規範,如於都市地區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恐對於多數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造成鉅大衝擊影響。
 
危老條例邁向第7年 重建案核准逾3.3千件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已於2017年5月發布施行,經過中央及地方政府與民間共同協力推動下,危老重建案件逐年增加,至今已核准超過3,300餘件,提供國人簡單、快速、有獎勵的重建途徑。

參酌都市更新執行經驗 解決公有土地整合問題
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循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時,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因此,本次修法前危老重建實務執行上,如重建計畫範圍內遇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因危老條例未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原則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機制,其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造成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
改善時效。

有鑑於此,危老條例本次修法即是在解決上開執行問題,賦予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法源並保障公有財產應有之權利,期能促進公私合作共同重建,加速重建時程。本次危老條例修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二、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這次修法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採行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者,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爰明定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三、授權財政部及地方政府訂定公有財產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之情形、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方式之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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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條文內容
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一、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
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前項公有財產參與重建得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處理;其採協議合建時,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價值與重建成本,經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依評定市價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起造人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前二項公有財產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之情形、公有財產參與重建方式之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00期)

  • 發布日期
    2023/12/22
  • 發表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