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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次修正發布實施


蔣市府都更第二箭持續前行!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自2001年4月20日公布至今歷經11次修正,今(2023)年12月針對全面開放自劃單元併送事業計畫、商業區都更後院深度比、山限區及山坡地危險建物更新,以及文字修正等檢討,本次修正6條條文,全案業經臺北市議會2023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2023年12月18日發布實施。

自劃單元及事業計畫全面開放併送
修正本自治條例第15條,非更新地區之老舊建物申請都更時,原規定範圍內皆為六層樓以下建築物者可同時申請自劃單元及事業計畫;考量限定範圍內皆為六層以下建築物之條件不利都市更新案之整合,且超過六層之建築物亦不乏更新需求,為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本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非屬更新地區之老舊建築物倘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皆可併送自劃單元及事業計畫,透過簡化程序精進流程。

自劃更新單元審查全面雙軌制

刪除商業區後院深度比規定,並增加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建築彈性
本自治條例原第18條規定後段有關商業區後院深度比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商業區內建築物因增加獎勵容積而影響鄰地日照及採光。本次刪除該項規定係回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深度比規定,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並增加商業區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時之規劃彈性。

另外,參酌第93條之3規定,增訂經本府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者,其建築基地符合一定情形,於前院及後院各留設平均深度1.5公尺以上者,得免依土管自治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留設前院、後院及檢討後院深度比。

刪除商業區後院深度比規定

開放山坡地危險建物可更新
北市府基於維護坡地之自然環境、水土保持及坡地景觀,過去限制「山限區」及「山坡地」不得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考量近年坡地漸有老舊窳陋致危害居住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建物,常因產權整合致改建困難,在極端氣候加劇的挑戰下,亟待透過重建改善居住環境。

因此,本次修法參酌各界意見,針對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公告之山坡地,以及臺北市公告之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簡稱山限區),範圍內如有「須拆除重建」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等危險建物,得經市府依法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以辦理都更重建,並酌予放寬建築物高度、建蔽率;倘因基地條件限制而未能依都市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給予之獎勵容積重建者,得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計畫變更檢討建築物高度。
開放山坡地危險建物可都市更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00期)

  • 發布日期
    2023/12/22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