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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仁局長如何看台北市都市發展- 訪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局長

基金會陳松森主任採訪/林雲鵬研究員整理



隨著市長選舉的落幕,馬英九市長帶領了一批新的團隊入主市府。新任的都市發展局局長該如何為馬市長兌現更新政見及領導發展局,本基金會特地於年初專訪了陳威仁局長談談他對新工作的期許,以下為陳局長對於台北市推動更新幾個關鍵問題的看法:
 
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看法
1.更新條例子法的研議
條例通過之後,其餘相關的子法也應盡速推動制訂。除專家學者的意見外,更應加入具有實務經驗各界專才的意見,才能讓如此影響重大的法案能確實可行。
2.市府更新辦法與中央新條例的關係
在直轄市自治法及不抵觸更新條例的前提下,都市計畫應屬地方自治事項,我們應有權訂定單行法規。
目前首要工作是檢視目前台北市都市更新辦法與條例是否有抵觸,如果沒有抵觸,在條例相關子法制訂的過渡期間市府仍繼續受理相關更新申請事項。將來亦不排除將目前台北市已劃定的更新地區一併提報都委會認定為更新條例中之更新區。
3.劃定都市更新區
現行北市所劃設更新地區都以依一定指標認定,具有更新必要與價值,而內政部版本中將調查之工作項目訂於法條之中,恐將徒增工作限制。
目前老市區土地持分零散更新地區的劃定應以實際推動為前提做較具彈性的認定。中央應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爭議的部分加以規定,至於像容積獎勵、更新區認定等事項應授權地方依現實情況裁量。
4.公有土地強制參與更新
公有地管理單位龐雜,處分不易,以理教公所而言,不如將土地交予市府劃設公園,再以補償安置的方式來處理拖延已久的現住戶的搬遷問題。
5.推動公有土地信託
在具有市場價值的地區,由公私有土地共同信託的方式來推行更新事業是有其好處且可行的。但目前台北市面臨的是公共設施不足的問題,公有的住宅或商業用地未必一定要以做住宅或商業目的的開發,而應更開放的討論提供公共使用的可能。
6.對於選前的更新政見,將如何推動落實?
陳:我相信我們在未來四年內將會有具體的成績。過去市府作的計畫太多,真正執行的推動的太少。未來將把重點放在台北車站等幾個公有地為主的大型計畫上,其他則鼓勵民間參與推動。

台北車站特定區的開發
1.關於整體開發
本人較不傾向所謂的整體開發,應以三個步驟來推動:首先比照區段徵收方式將公有設施由各地主分攤,做整體規劃、分別開發。其次將現有未使用空進行簡易綠化,提供公共空間,最後再針對可開發用地做分別開發。
2.成立公私合營開發公司
覺得不大可行,因為若由政府將土地交由特定民間開發公司開發,在公平性上較為不妥。而車站區內土地分屬不同單位,不如就各單位所屬土地分別進行開發。
3.如何提供公共設施
市府若預算充足本應負擔公共設施興闢費用。但亦可透過設定地上權等機制,要求民間開發商負擔部分公共設施興建責任。
4.對公有地的想法
公有土地利用應跳脫以開發營利獲得收入的思考,而該更積極扮演公益角色。像萬華車站開發,市府分回的十層的樓板面積,或許可朝向提供青年創業辦公室、社區老人安養或托嬰等公共服務方向來進行。
5.中央協調整體開發
本人當然願意配合並樂觀其成。但我認為應針對「整體開發」一詞做更明確的界定。所謂整體開發應該是在一整體的計畫下,由各機關分別開發。
6.是否能循更新條例規定,避免民意機關干涉?
雖然法令有此規定,但整件事並不能單就技術面來討論,而應該同時放到政治的脈絡下來考慮首長可能易人或其他的政治角力等問題。

對華山區的想法
1.是否贊成立院遷移
個人是不傾向將立法院設於華山地區。雖然都市計畫已完成變更但對立法院未來規模及是否需要如此大的空間量,都應再詳加評估。
2.藝文特區
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前,一切動作都還太早,發展局目前的方向是將精力關注在就較為成熟可行的計畫上。
3.中央合署辦公室
並不排除與中央以換地興建中央合署辦公室方式進行協商。或可進一步與中央交換位於車站特定區內的土地,如此可讓市府與中央分別擁有車站與華山地區的產權,便於開發利用。

成立都市更新處
基本上並不贊成,更新事業若需有住宅興建開發工程,可直接交由國宅處辦理。政府的功能應僅限於管理、統籌、決策及規劃。至於執行的部分應交由民間辦理。

對以獎勵容積推動都市更新的看法
容積的放寬標準應該重新檢討,否則及失去了當初以容積管制來維持都市成長管理的原意。我認為容積的放寬並不完全代表人口密度的增加,以整宅為例,整宅內的人平均居住面積是遠低於一般標準,如果在不增居住家人口數的前提下,增加其容積,讓住戶們能享有更高的生活品質,未嘗不可。

由以上的訪談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陳局長對於都市更新及公有地的開發利用均具有獨到的看法與強烈的企圖心,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四年中,台北的都市發展將有另一番氣象。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期)
 

  • 發布日期
    199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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