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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更基金投資作業要點通過 投資都市更新示範地區 加速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

本會協助研擬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作業要點
為協助內政部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管理與運作,並 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本會自2009年2月即著手研 擬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之作業要點, 相關投資及申請作業方式歷經與行政院經建會、退輔會、國 有財產局及各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構進行3次會商,於2009 年9月18日後決議原則通過,後續於提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管理會審查通過,待法制作業完成後即可發布實施。目前已 有新竹後火車站地區都市更新案、臺中豐原火車站更新案、 臺南中國城更新案等三更新案經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同 意投資,總投資金額達6,822萬元,後續將持續鼓勵各政府 機關(構)提出申請,以下就投資方式簡要說明。

基金投資對象及申請方式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之對象,主要為政府主導的都 市更新示範地區,申請投資時由有資金需求之機關或機 構,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第2項成立之專責機構、以及依 第9條受主管機關同意實施之機關(構),或依施行細則第5 條之1受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等,擬具投資計畫書並填 妥申請書表,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營建署由都市更新組初審完成,並提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審查通過後,即可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參與投資。

基金投資項目及回收方式
基金投資項目原則包含實施都市更新之相關費用,包 括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規劃費用及 工程施工相關等費用,皆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參與投資 之項目。此外,為協助各級機關構順利推動示範地區之 都市更新事業,亦將更新事業之可行性評估及配合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之相關費用列為投資項目。

而在投資回收方式部份,參考四類型都市更新招商流 程,分為三種回收計算方式,原則上均以基金投資金額 佔公有地現值比例分回開發利益。

而回收期程部份,有鑑於個案回收之年期、方式各有 不同,本次作業要點中對此保留彈性,由申請單位於投 資計畫書中自定回收方式及期程,提報基金管理會同意 後即可據以執行。


有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示範地區更新事業作業要 點」最新資訊,請至本會網站或都市更新網查詢 (http://twur.cpami.gov.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3期)

  • 發布日期
    2009/09/09
  • 發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