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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8月31日修正強制拆遷規定 完成配套措施以利更新推動

北市為加速更新的推動,對於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方 式的案件,經市府核定公告實施後,由實施者依法 通知限期拆除倘有不願自行或配合拆除之少部份住戶, 實施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或 遷移土地改良物之補充規定作一大幅度的修正。

本次市府修正規定,讓該規定更加完善並試圖以公 權力介入協調,解決長久以來都市更新「釘子戶」的問 題,其修正特色如次:

一、仍保有實施者自行協調的機制
原則上市府仍希望實施者能夠自行以和平協商方式尋 求解決,因此仍規範實施者向市府請求代拆遷前,需確 實與尚未達成共識之住戶溝通協調,並召開兩次以上的 協調會並符合相關規定及證明文件(規定第四點及第五 點),倘經實施者協調後仍無法達成共識,再由市府介入 協調,藉由多次公平合理的溝通過程,盡力使實施者與 代拆戶間取得共識,於保障代拆戶應有權益之前提下, 予以協助相關拆除事宜,促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

二、明訂市府代為拆除或遷移的收費標準
今(2009)年6月市府即就「許可審查費」,以案為單 位,每一案收取75000元及「許可勘查費」,以戶數為單 位,訂一收費標準。

三、增列檢覈的項目(第七點)
市府於修正規定增列第七點,內容含納三項:
1. 更新單元範圍內代拆戶占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下且戶數五戶以下。
2. 更新單元至少鄰接一條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更新前總戶數達一百戶上 時,代拆戶占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戶數十五戶以下。
3. 屬市府公辦更新案或自組更新會推動之整宅更新案,經簽報市府列入專案處理。 作為市府是否請實施者與代拆遷戶續為協商之依據;實施者如符合上述三項情形之一,則可請求市府代為拆除 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四、詳實作業流程以利明瞭
從本次修正內容與日前甫完成的北縣相比較之下,二 縣市均將政策性的公辦更新列為優先處理事項,對於未 來都市更新的推動將邁進更大一步!

全文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或本會網站查詢 北市網址 : www.uro.taipei.gov.tw
本會網址 : www.ur.org.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3期)

  • 發布日期
    2009/09/09
  • 發表人
    本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