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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強制拆遷規定7月15日上路

為了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成效,臺北縣政府於2009年7月 10日就核定發布實施後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 針對更新單元範圍內少數不配合拆遷戶問題提出解決之 道。尤其對縣府已經判定為危險建物、公辦更新案件及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載明用信託方式實施,且更新 單元範圍內應拆超過應拆除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9/10以 上,且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移戶數低於5戶者,列為優先 拆除對象,將可為北縣都更推展注入一劑強心針。

都市更新的目的在改善民眾的居住環境品質與安全, 所以只要社區住戶達到一定比例的私有土地、私有合法 建物樓板面積及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都市更新。不過,還是會遇到部分都市更新案件經主 管機關核定後,仍有住戶不願配合拆除,也就是所謂的 「釘子戶」,就可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前段規 定:「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代為之,藉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排除釘子戶,使更新事業得以順利進行」。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7月15日研議實施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 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臺北縣政府補充規定」,針 對更新單元內同意比例高、公辦更新案件以及經縣府判定 的危險建物,且以都市更新方式提出申請的案件都列為甲 類,即優先拆除對象,另一種乙類同意比例較低、較無急 迫性案件,還是請實施者續與民眾持續協商為主。

代為拆除是縣府為解決少數釘子戶不得已的手段,也 是貫徹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宣示,但民眾也不必因此過 度恐慌,因為在都市更新的審議過程中,縣府一定會做 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針對不參與的釘子戶 也會竭盡所能的先請實施者召開協調會議,在不斷的溝 通與協調失敗後,再視實際情況執行代為拆除。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3期)

  • 發布日期
    2009/07/10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