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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通過後之推動方向 訪營建署長林益厚

特約採訪:洪子(王延) 採訪:丁致成(基金會研展部主任)

都市更新條例終於立法通過,各界對配套子法及後續如何推動執行莫不懷抱關切期待之心,主政的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林益厚接受基金會專訪時表示,營建署繼研擬完成配套子法後,將大力宣導及組顧問團、編列經費等多途徑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執行種種更新機制,他認為,都市更新能否顯現成效,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是否魄力支持推動扮演關鍵角色,營建署寄望將創造城鄉景觀新風貌行動計畫與都市更新政策加以結合,共同與地方政府打造二十一世紀新家園。

以下是專訪的重點整理內容:

問:「都市更新條例」立法通過後,貴署後續推動都市更新方向為何?

署長答:往外擴張與回到舊市區更新是國際皆然的都市發展兩大趨勢,英國十七、十八世紀最早開發新市鎮,往郊區創造新環境蔚為風潮;到了一九七○年代以後,都市又回到最早開發的碼頭、水岸邊再發展,歷史與人文脈絡逐漸被重視,國內都市發展也因延續此一都市發展軌跡,研訂「都市更新條例」即是為了因應各界呼聲,冀望透過專法以利推動環境改造的都市更新。

自去年時一月十一日都市更新條例母法公佈實施後,營建署需配合擬定施行細則等六項已先後完成,先後陸續已發佈實施或將發佈實施,待財政部及縣市政府負責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儘速完成立法後,都市更新整體制度大致健全化。

就營建署後續推動作為,包括成立都市更新科、制定都市更新作業手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規劃設計與成立都市更新基金、加強宣導都市更新相關制度,以增加各界對都市更新的了解,才有助落實執行。

問:地方自治走向明顯,都市更新法制實施後,營建署與地方政府將如何互動?

答:都市更新能不能產生具體成效,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扮演很重要的關鍵角色,否則都市更新可能由民間業者或地主提出小面積申請案掛帥。例如台北市有許多大面積公有地待更新,市長如果能在任期內,選一或二處積極示範推動,議員從旁好好監督,都市更新才不致只是中央一頭熱,到了地方或因沒錢沒人、或不清楚法規等原因,僅被動配合或忽視不做。也就是說,縣市政府如果能積極主導都市更新的推動工作,真正都市更新的成效才會顯著

營建署將盡量協助地方建立都市更新機制,計畫下年度比照推動中的城鄉景觀風貌籌組顧問團下鄉輔導地方如何執行都是更新法令,否則,目前地方政府恐怕都不清楚申請程序,像台北市若採原有單行法規申請較條例簡便,但如果獎勵卻又套用較為優厚的條例,那就有違程序正義原則。此外,我也鼓勵地方官員到國外觀摩考察都市更新實例,就各自待更新重點選擇適宜程式觀摩考察,所謂百聞不如一見,經由實地了解都市更新所產生的效益後,才有助觀念與行動的改變。

為了配合行政院施政目標,都市更新條例配套子法多趕在三月底研訂完成,緊迫作業時間難免會有所疏失之處,日後將就地方政府實際執行的經驗,適時適地檢討修正條例及相關子法。

問:城鄉景觀風貌改造其實也有都市更新的真正意涵,都市更新政策有無與推動中的城鄉景觀風貌計畫相結合?

答:目前透過「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造城鄉新風貌行動計畫」所補助的三百四十項計畫(補助經費共四十三億九千萬元),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繼續編列預算五十億元繼續推動,現行補助的計畫目標大多屬公共設施的景觀改造,如街道、公園或車站等,比較沒有涉及私有財產範疇;都市更新不管採重建、整建或維護任一種,都會觸及私有建築物問題。兩者影響層面雖稍有差異同,但其實卻有相輔相成效果,城鄉風貌計畫寄望由點而線、由線而面串起都市大環境的改善,個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推動實施也著眼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且同由地方政府推動,營建署將努力顧及公、私之間的公平正義問題。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期)


 

  • 發布日期
    1999/05/01
  • 發表人
    丁致成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