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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分配定案


喧騰長達十七年之久的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分配問題,由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三月核定經建會的協調結論,終而塵埃落定、拍板定案。但接續面對的是中央、台北市政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及台灣鐵路局是否能撇開本位主義共創合作開發的成果。

回顧這時七年來中央、省、市爭地護產的拉鋸過程,歷經新生土地範圍面積的界定、台北材料廠土地是否納入新生土地的範圍、新生土地實測較原財務計畫多出面積如何分配等關鍵性議題之爭議,且行政院亦曾於七十三年修正核定經建會審議結論,即中央政府40%、台北市政府60%新生土地處理後所獲收入之分配比例。另行政院亦於七十九年依財政部之會商決論變更台北材料廠之分配比例為台北市60%、台灣省33%、中央7%,其他各項新生土地則維持台北市60%、中央40%之分配比例。且另函覆省政府敘明略以:「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範圍案之處理原則係經一再會商後由院方予以核定,不宜一再陳情更張,應由省府向省議會妥做說明,並積極爭取支持。」

本以為中央、省、市政府間的三角紛爭就此平息,未料台北市政府依三方認定各項新生土地的界址實測,發現各項土地的面積均與原財務計畫估算的面積差異甚大,總共多出了26,459平方公尺,究竟如何分配,各抒己見,風雲再起。

行政系統由下而上的協調型態,加上省、市議會各擁民意的監督下,省、市行政官員對這些具「台灣地王」潛力的新生地之爭取皆為寸土必較,不敢輕言退讓,而中央的相關單位身為三角關係的一員,亦不便球員兼裁判主動下場協調,因而即使省、市秘書長於八十三年共同主持會議協商,也未能讓雙方捐棄成見、宏觀實務地解決問題。

在省、市雙方無解決方案的交集下,只有報請行政院核示,尋求中央的調解,案經行政院交議經建會協調,協調期間市府都市發展局基於實務上的考量,經洽鐵路局後提出建議略為:

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及華山地區之規劃大致已確定,為利該等地區之未來開發與時效,應依計畫(或規劃)街廓之土地使用,調整各項新生土地之權屬。

二、各項新生土地權屬之調整原則略為:1.為利中央合署辦公室及立法院等建設,中央持分之土地權屬調配於華山地區。2.另為利市府安置計畫區公共工程拆遷戶,辦理與私地之聯合開發,調整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C1街廓集中為市府所有,置於都市計畫東半街廓則集中為省府之權屬。

案經行政院經建會於86年7月31日邀及中央、省、市相關單位協商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所提意見,大致為中央的土地權屬調配於華山地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除材料廠土地歸省有外,其餘新生土地均歸市府所有。新生土地的分配架構已呼之欲出,但嗣後財政部函示不表同意而未能及早定案。

為利新生土地分配問題之解決,本基金會於87年5月接受經建會委託以一個月完成「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分配問題研究報告」,配合計畫及已規劃土地使用提出各項新生土地現行市價的計價基礎,考量各土地的未來開發與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公平合理的分派中央、省、市的土地權屬,並妥為預留政治談判的空間,畢竟該新生土地的分配背後所代表的是保守估計500億元以上三方政府間的土地利益的重分配。

延宕十七年的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的分配,終究還是中央、省、市互爭財政收益的縮影,政治問題總是必須在合宜的政治氣候下,以政治智慧提出各方都能勉強接受的方案予以解決,本案經87年底精省及台北市長改選後,始由經建會再度召開中央、省、市協商會議凝聚共識,提經該會委員會討論獲致結論,再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該問題的解決並非意味著新生土地就此即可順利開發,以配合行政院台北都會核心區都市更新的政策,中央、市府及鐵路局如何合作以整體開發達成最適當的總體經濟效益以利國計民生,當為有智慧的行政首長及執行官員應妥加思索的課題,本基金會在政策決策的協商過程中,希望仍能持續扮演協助推動的角色。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期)

 

  • 發布日期
    1999/04/09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部主任
    陳松森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