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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容積率移轉制度相關法令制度的推進ㄅㄞ


內政部營建署邀請日本橫濱市建築局建管室科長武井利行來台,於三月十六及十八日演講「日本容積率移轉制度相關法令制度的推進」,以日本經驗作為台灣實施容積移轉之借鏡。

日本容積移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因面前道路狹窄而造成的利用率過低問題。日本市街道路狹窄,面臨10m以下道路的宅地約占90%;而容積率限制是取”指定容積率”和"面前道路寬度之0.6倍"兩者最低者。因此,受限於面前道路寬度小,容積利用率(=利用容積率/指定容積率)僅48%(1996年)。

為有效利用容積率,日本政府訂定了三種方式:敷地共同設定(小基地合併容積移轉)、社區總合設計、特定街區或再開發地區計畫。前者僅地主或所有權人協調同意即可;中間者需經建築基準法認定及許可;後者需透過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愈後者其整體設計的自由度愈高,可將公共空間集合利用,但所需程序較為複雜、費時較久。

以「東京都港區芝浦四丁目公私共同開發」為例,由於東京都心區地價高,土地多開發為辦公使用,造成夜間人口遞減,因此一項「回復夜間人口」的政策,希望藉由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增加住宅面積,以挽回外移人口。該地區原容積率為400%,配合政策提供125%住宅容積為獎勵。私部門希望以獎勵的住宅容積和公部門的辦公室容積交換,以1:0.777(辦公室:住宅)的比例進行公私土地容積移轉之結果,公部門土地上可興建容積率640%的純住宅;私部門可獲得470%的辦公室容積率。

受邀聽講的人士包含學者、業界及公部門,雖然部分學者認為台灣之容積移轉主要運用於古蹟保存上,和日本情況有所出入,然而其容積移轉之制度、方式和實際經驗仍可提供我們施行容積移轉制度之參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期)

  • 發布日期
    1999/03/19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師
    李亞君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