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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條例八項子法實施 財政部都市更新投信規定仍具爭議


財政部於五月十四日正式發佈「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完成都市更新不動產證券化的基本雛型,且證期會正研擬相關作業要點中。另內政部營建署於五月廿一日發布經行政院核定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屆此都市更新條例所訂八項子法終告完成。

都市更新投信公司與基金的基本制度雖已成型,然制度中所訂投信公司專業發起人門檻過高、及基金投資運用範圍嚴重受限,將增加投資風險,降低投資人的認購意願。

依規定更新投信公司專業發起人須有經營管理不動產共同基金市值五百億元以上經驗,依此僅有二十餘家國外公司符合,而國內具有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業務經驗之金融或保險機構,更是少之又少,此規定排除現行多數對於不動產開發有經驗的建設公司。未來恐造成借牌申請,反有違專業經營之立法原意。

另基金投資範圍僅限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並嚴格限制投資於更新實施者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淨值之25%,且單一實施者之有價證券又限定於5%;及從事更新事業放款需經證期會特案核准。將使得基金之經營困難、風險集中、缺乏彈性、投資意願低落。且依功能角色來看,更新投信公司無法作為更新的實施者,而以開發實務而言,若僅具集資與投資功能,似只要將現有證券投信放寬營業項目增加不動產投信即可。而以美國REIT的經驗來看,其REIT公司與一般不動產開發公司並無二致,開發與集資之業務並不衝突。而非僅將基金的發行募集方式套用於更新計畫中。都市更新條例引入許多新的理念與執行方式,相關的法令仍有若干的盲點,有待後續更新計畫推動時,隨時回饋修正。

相關條文內容請見本基金網站http://www.ur.org.tw或本會出版之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法。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期)
 

  • 發布日期
    1999/06/01
  • 發表人
    陳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