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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方案已結案 都市更新工作回歸營建署 經建會仍將跨部會協調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鑑於「都市更新方案」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於四月二十日陳報行政院辦理結案。行政院已回函同意,日後都市更新之推動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繼續辦理。

連副總統(行政院長任內)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聽取「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時指示經建會協調各部會運用公有土地,藉重民間資源及規劃管理能力,選定適當地區推動都市更新工作。經建會於八十六年二月擬定「都市更新方案」並成立跨部會都市更新工作小組,積極推動都市更新。自工作小組成立以來,已協助內政部營建署研擬完成「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輔導成立「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為加強宣導及推廣該條例,自今年一月起與營建署合辦北、中、南部「都市更新條例策勵營」以及於四月辦理都市更新研討會;另協助辦理更新方案中優先更新地區之規劃及開發工作,包括「台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兩側地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等八個優先更新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八項相關子法已於今年五月全部發布實施,由於都市更新法制已趨完備,經建會於三月十七日召開「都市更新推動情形簡報」會議,認為都市更新工作小組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回歸法制體系,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負責都市更新之推動。然而,未來經建會仍會負責跨部會之協調工作以及人才之培訓工作。實際上,行政院長蕭萬長已於日前指示經建會主委江丙坤成立跨部會協調指導小組,負責推動市民大道兩側之更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期)
 

  • 發布日期
    1999/08/01
  • 發表人
    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洪維勵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