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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固長春路更新案細部計畫變更通過 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計畫變更之執行經驗與展望

前言
近年來都市更新政策已被政府列為重大經濟建設 計畫,然而推動都市更新不只是經濟政策,更 是改善都市環境、防災設施的重要機會,而大尺度或 完整街廓整體更新開發,更能為地區帶來極大效益。 而目前這些大尺度都市更新案如涉及細部計畫變更 在實務執行上,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 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 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 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 更。該條文雖有考量都市更新事業推動時效性,都市 更新事業得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 理變更,立意甚佳,由於目前實務上並無相關配套措 施,讓地方政府及實施者並無法有效依法辦理,實為 可惜,本文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過程經驗來予以 說明,希望這些問題能被政府相關單位正視,繼而能 制訂出更明確執行方式,以增加民間實施者願意投入 大尺度都市更新案意願。

案例說明
本案位於長春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附近,面積 4359.61㎡,其中含有二塊完整住宅區街廓,面積為 3886㎡,道路用地473.61㎡。本案最大特色在於將兩 個街廓合併更新,廢除兩塊基地中間尚未開闢之6M 寬之細部計畫道路,成為一個完整街廓有利於整體都 市環境與景觀改善,並將計畫道路面積整併留設於 更新單元內東南側做為綠地使用,以提升住宅環境品質。



計畫內容概述:
本案更新後預計興建兩棟地下四層、地上17層住 宅大廈,共計127戶。除街廓內計畫道路變更為綠地 ,興闢完成捐贈臺北市外,並協助計畫區外西側6M 計畫道路之興闢,基地四週留設4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以增加人行空間舒適性。

執行經驗
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經驗而言,於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送件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由於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本案在實務執 行上有下列若干問題:
(一)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的不確定性,讓更 新事業內容增添變數,影響建築基地之形狀與面積, 增加建築設計變數,影響分配結果。
(二)計畫審議:尚無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更新委員 會聯席審議之先例,分別進行審議,各委員會意見不 一致時,議題無法收歛。
(三)計畫執行: 1.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衍生的「都市計畫 樁位測定」、「地籍分割」、「建築執照請領」及 「更新後的產權登記」等執行問題。 2.細部計畫變更至建造執照申請辦理程序冗長,延 宕更新時程。 3.細部計畫變更後面積與土地登記面積不符,更新 事業及權變計畫需變更,嚴重影響更新進度。

配套措施之建議
本更新案於95年11月2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 第73次會議審議通過,在臺北市政府極力協助下,都 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案業於96年3月8日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566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執行辦理經驗中也 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相關單位參考:
(一)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應採階段性 確認: 1.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應於 事業概要審查階段,會簽府內相關局處意見,確認都 市計畫變更構想與原則。 2.讓實施者有跡可循,避免於計畫送件後,因細部 計畫變更不確定性,影響建築設計,更甚影響更新後分配結果。
(二)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 1.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並以地籍分割線為土地使用分區界線。 2.免辦都市計畫樁位測釘及樁位公展公告,除縮短 辦理期程,也避免細部計畫變更後基地面積與土地登 記面積不一情事。
(三)主管機關應依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逕 為辦理地籍分割,作為建築執照請領之依據,並將 「請領建照相關配套措施」法制化。
(四)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事宜,應 可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辦理。

未來展望
大型更新事業案的推動,除了一般更新案所需協 調處理所有權人意見及舊違章建築戶搬遷問題,往往 也涉及公共設施的興闢、改善問題,其複雜度更甚一 般更新案,政府如能明確制訂出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 計畫變更所需相關配套措施,相信對於民間投入大型 都市更新案推動意願,必能有所助益,華固長春路更 新案為目前臺北市第一個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計畫變 更審議通過之個案,相信本案推動成功,會帶給民間 實施者更大信心,將帶動更多大型更新事業案的進行 開發,這些大型都市更新案之推動成效,除經濟因素 上可刺激景氣翻揚,並改善都市環境,更甚解決政府 開闢公共設施資金問題,因此我們期待看到更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4期)

  • 發布日期
    2007/06/01
  • 發表人
    基金會副主任 胡英鵬
    基金會規劃師 范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