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固長春路更新案細部計畫變更通過 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計畫變更之執行經驗與展望
前言
近年來都市更新政策已被政府列為重大經濟建設 計畫,然而推動都市更新不只是經濟政策,更 是改善都市環境、防災設施的重要機會,而大尺度或 完整街廓整體更新開發,更能為地區帶來極大效益。 而目前這些大尺度都市更新案如涉及細部計畫變更 在實務執行上,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 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 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 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 更。該條文雖有考量都市更新事業推動時效性,都市 更新事業得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 理變更,立意甚佳,由於目前實務上並無相關配套措 施,讓地方政府及實施者並無法有效依法辦理,實為 可惜,本文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過程經驗來予以 說明,希望這些問題能被政府相關單位正視,繼而能 制訂出更明確執行方式,以增加民間實施者願意投入 大尺度都市更新案意願。
案例說明
本案位於長春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附近,面積 4359.61㎡,其中含有二塊完整住宅區街廓,面積為 3886㎡,道路用地473.61㎡。本案最大特色在於將兩 個街廓合併更新,廢除兩塊基地中間尚未開闢之6M 寬之細部計畫道路,成為一個完整街廓有利於整體都 市環境與景觀改善,並將計畫道路面積整併留設於 更新單元內東南側做為綠地使用,以提升住宅環境品質。
計畫內容概述:
本案更新後預計興建兩棟地下四層、地上17層住 宅大廈,共計127戶。除街廓內計畫道路變更為綠地 ,興闢完成捐贈臺北市外,並協助計畫區外西側6M 計畫道路之興闢,基地四週留設4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以增加人行空間舒適性。
執行經驗
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經驗而言,於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送件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由於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本案在實務執 行上有下列若干問題:
(一)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的不確定性,讓更 新事業內容增添變數,影響建築基地之形狀與面積, 增加建築設計變數,影響分配結果。
(二)計畫審議:尚無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更新委員 會聯席審議之先例,分別進行審議,各委員會意見不 一致時,議題無法收歛。
(三)計畫執行: 1.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衍生的「都市計畫 樁位測定」、「地籍分割」、「建築執照請領」及 「更新後的產權登記」等執行問題。 2.細部計畫變更至建造執照申請辦理程序冗長,延 宕更新時程。 3.細部計畫變更後面積與土地登記面積不符,更新 事業及權變計畫需變更,嚴重影響更新進度。
配套措施之建議
本更新案於95年11月2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 第73次會議審議通過,在臺北市政府極力協助下,都 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案業於96年3月8日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566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執行辦理經驗中也 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相關單位參考:
(一)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應採階段性 確認: 1.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應於 事業概要審查階段,會簽府內相關局處意見,確認都 市計畫變更構想與原則。 2.讓實施者有跡可循,避免於計畫送件後,因細部 計畫變更不確定性,影響建築設計,更甚影響更新後分配結果。
(二)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 1.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並以地籍分割線為土地使用分區界線。 2.免辦都市計畫樁位測釘及樁位公展公告,除縮短 辦理期程,也避免細部計畫變更後基地面積與土地登 記面積不一情事。
(三)主管機關應依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逕 為辦理地籍分割,作為建築執照請領之依據,並將 「請領建照相關配套措施」法制化。
(四)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事宜,應 可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辦理。
未來展望
大型更新事業案的推動,除了一般更新案所需協 調處理所有權人意見及舊違章建築戶搬遷問題,往往 也涉及公共設施的興闢、改善問題,其複雜度更甚一 般更新案,政府如能明確制訂出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 計畫變更所需相關配套措施,相信對於民間投入大型 都市更新案推動意願,必能有所助益,華固長春路更 新案為目前臺北市第一個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計畫變 更審議通過之個案,相信本案推動成功,會帶給民間 實施者更大信心,將帶動更多大型更新事業案的進行 開發,這些大型都市更新案之推動成效,除經濟因素 上可刺激景氣翻揚,並改善都市環境,更甚解決政府 開闢公共設施資金問題,因此我們期待看到更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4期)
近年來都市更新政策已被政府列為重大經濟建設 計畫,然而推動都市更新不只是經濟政策,更 是改善都市環境、防災設施的重要機會,而大尺度或 完整街廓整體更新開發,更能為地區帶來極大效益。 而目前這些大尺度都市更新案如涉及細部計畫變更 在實務執行上,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 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 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 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 更。該條文雖有考量都市更新事業推動時效性,都市 更新事業得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 理變更,立意甚佳,由於目前實務上並無相關配套措 施,讓地方政府及實施者並無法有效依法辦理,實為 可惜,本文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過程經驗來予以 說明,希望這些問題能被政府相關單位正視,繼而能 制訂出更明確執行方式,以增加民間實施者願意投入 大尺度都市更新案意願。
案例說明
本案位於長春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附近,面積 4359.61㎡,其中含有二塊完整住宅區街廓,面積為 3886㎡,道路用地473.61㎡。本案最大特色在於將兩 個街廓合併更新,廢除兩塊基地中間尚未開闢之6M 寬之細部計畫道路,成為一個完整街廓有利於整體都 市環境與景觀改善,並將計畫道路面積整併留設於 更新單元內東南側做為綠地使用,以提升住宅環境品質。
計畫內容概述:
本案更新後預計興建兩棟地下四層、地上17層住 宅大廈,共計127戶。除街廓內計畫道路變更為綠地 ,興闢完成捐贈臺北市外,並協助計畫區外西側6M 計畫道路之興闢,基地四週留設4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以增加人行空間舒適性。
執行經驗
以華固長春路更新案執行經驗而言,於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送件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由於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本案在實務執 行上有下列若干問題:
(一)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的不確定性,讓更 新事業內容增添變數,影響建築基地之形狀與面積, 增加建築設計變數,影響分配結果。
(二)計畫審議:尚無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更新委員 會聯席審議之先例,分別進行審議,各委員會意見不 一致時,議題無法收歛。
(三)計畫執行: 1.都市計畫相關程序尚未完成,衍生的「都市計畫 樁位測定」、「地籍分割」、「建築執照請領」及 「更新後的產權登記」等執行問題。 2.細部計畫變更至建造執照申請辦理程序冗長,延 宕更新時程。 3.細部計畫變更後面積與土地登記面積不符,更新 事業及權變計畫需變更,嚴重影響更新進度。
配套措施之建議
本更新案於95年11月2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 第73次會議審議通過,在臺北市政府極力協助下,都 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案業於96年3月8日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566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執行辦理經驗中也 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相關單位參考:
(一)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應採階段性 確認: 1.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應於 事業概要審查階段,會簽府內相關局處意見,確認都 市計畫變更構想與原則。 2.讓實施者有跡可循,避免於計畫送件後,因細部 計畫變更不確定性,影響建築設計,更甚影響更新後分配結果。
(二)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 1.都市更新事業案核定後,逕為辦理地籍分割,並以地籍分割線為土地使用分區界線。 2.免辦都市計畫樁位測釘及樁位公展公告,除縮短 辦理期程,也避免細部計畫變更後基地面積與土地登 記面積不一情事。
(三)主管機關應依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逕 為辦理地籍分割,作為建築執照請領之依據,並將 「請領建照相關配套措施」法制化。
(四)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事宜,應 可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辦理。
未來展望
大型更新事業案的推動,除了一般更新案所需協 調處理所有權人意見及舊違章建築戶搬遷問題,往往 也涉及公共設施的興闢、改善問題,其複雜度更甚一 般更新案,政府如能明確制訂出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 計畫變更所需相關配套措施,相信對於民間投入大型 都市更新案推動意願,必能有所助益,華固長春路更 新案為目前臺北市第一個都市更新案涉及細部計畫變 更審議通過之個案,相信本案推動成功,會帶給民間 實施者更大信心,將帶動更多大型更新事業案的進行 開發,這些大型都市更新案之推動成效,除經濟因素 上可刺激景氣翻揚,並改善都市環境,更甚解決政府 開闢公共設施資金問題,因此我們期待看到更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