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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眾自組更新團體辦理都市更新-修正「臺北縣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臺北縣為持續鼓勵民眾成立更新團體自主辦理都市更新,讓民眾在都市更新的角色不再只是旁觀者或接受者,而能夠積極投入實際參與改善自身的生活環境,修正與更新團體息息相關的「臺北縣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本次修正除了刪除原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補助項目,這次將總補助金額上限從原來的50萬提高至280萬元,申請補助對象除了原來的更新團體外,這次還新增以更新團體為實施主體之概要申請人亦可申請補助,並增加原來未補助的辦理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項目。

另外,為鼓勵申請人於申請概要時取得較高同意比,於申請概要補助時,同意比將原法訂需具備的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三十,希望借此可以減少將來擬定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阻力。同時考量設立都市更新團體期間,需耗費較多經費且準備時間冗長,將設立都市更新團體的補助經費可依設立情形分次核撥,讓民眾於申請設立時,不至於因資金問題而延宕,增加民眾設立都市更新團體意願。
期能透過更加完善的補助機制,鼓勵民眾積極參與更新,創造全民更新一起來,加速臺北縣都市更新的推動。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8期)

  • 發布日期
    2010/12/15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