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都市更新小組第八次會議決議 三個月內完成都市更新子法草案
(一)內政部、財政部於三個月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子法報院核備。
(二)相關子法須由地方政府研擬之處,請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於三個月內研擬完成。
(三)請經建會、內政部、財政部於八十八年三月間聯合主辦研討會,加強宣導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內容、提供都市更新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等事宜。
(四)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度編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通函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都市更新工作人員之培訓工作。
(五)都市更新條例公佈施行後,由各縣市政府提出擬辦理都市更新地區之計畫送審。
以上決議顯示政府欲推動都市更新的決心,國內都市更新工作成效不彰的原因很多,包括法令、經費欠缺,中央、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單位等缺乏共識。雖然都市更新的議題範圍廣且複雜,例如都市更新地區的劃定、都市更新方法、及公私合作參與都市更新等,並非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通過即可解決。然而,藉著政府的提倡與鼓勵地方政府參與都市更新,以及都市更新工作人員之培訓,應可逐步達成共識。此外,都市更新條例鼓勵民間共同參與都市更新的作法,可望加速國內都市更新的腳步。
除都市更新條例相關事宜外,本次會議另有幾項重大決議訊息,包括:台灣省政府同意建成國中遷校時程(九十年二月),後續由經建會辦理「交九用地開發辦理原則(草案)」報院核備作業;經建會邀請相關單位協商,於一個月內修正完成「都市更新方案」,會銜內政部報院核定;以及「台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兩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擬報院核定,列為政府重大建設案。並請台北市政府儘速作成本案之相關決策。交九轉運站及市民大道兩側更新案均已懸宕多年,更新小組希望政府能重視,促其盡快執行。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