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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分配問題研究案

 
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雖已完工將近十年,中央、省及台北市政府卻仍為新生土地的分配爭論未定,更毋庸論及整體開發的合作方式,姑且不論放任新生土地荒蕪不用,對國計民生的機會成本及都市景觀的影響,但涉及台北市政府遲遲未能辦理捷運聯合開發,不僅民眾權益無法確保,且政府的威信大為受損,因而對此台北都會核心區發展的關鍵源頭—新生土地的分配,有其政策決策的迫切性。
鑒於行政院交議經建會協商新生土地分配事宜,為利協商由經建會委託本基金會深入研析,俾利提出決策建議。

台北市區鐵路橫越台北車站地區及中華路一帶之中心商業區,妨礙都市中心之健全發展,民國68年行政院會決議,將縱貫鐵路林森北路至廣州街移入地下。繼於民國72年成立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負責施工,並於78年9月如期完工通車。

鐵路地下化工程完工後,原有地面鐵路用地之各項設施均遷建騰空產生新生土地,以為都市建設及重塑台北車站為都會區交通轉運中心使用。但其位處市中心之區位及政府鉅額交通建設資本之投入,更增添這些土地之開發潛力,遂成為中央、省及台北市政府爭產護產拉鋸的目標。

行政院於79年雖對此新生土地範圍案之處理原則業已明確核定,但經81年會勘鑑界後,實測發現較原財務計劃所估列的面積總計多出26,459平方公尺,導致該多出面積的歸屬及如何分配之爭議。案經行政院交議經建會多次邀集中央、省、市各業務相關單位協商,均未獲致共識之定論。

新生土地爭議的主要關鍵

(一)地價飆漲及鐵路局累積巨額虧損
民國75年至79年間台北市地價飆漲五倍以上,新生位處市   中心地區之新生土地之預期收入隨之水漲船高,新生地之爭取亦形成錙珠必較。
當年鐵路地下化新生土地的財務計畫係由鐵路局無償提供計價67.489億元之新生土地,以為地下鐵工程財源籌措之用,總工程費177.01億元按中央40%、台北市政府60%之比例各自編列預算支應,將來因地下化而產生之新生土地(原來鐵路用地)經處理後所獲收入,亦按此比例分裂中央與台北市之歲入。
鐵路地下化之決策雖始於民國68年,但鐵路的營運卻於民國67年首度出現赤字,截至68年度負債總額高達593億元。鐵路局在財務每下愈況情形下,希藉由台北車站地區土地開發收益以彌補虧損的意念益形強烈。

民國73年鐵路地下化施工前之台北火車站鄰近地區

(二)新生土地的定義不清
行政院雖於73年業已明確核定分配原則,但第七項新生土地(台北材料廠)究竟是否列入新生土地範圍,省、市間迭有爭議,直到79年行政院裁示修改該項新生土地的分配比例為中央7%、省府33%、市府60%,爭議始告一段落。但81年會勘實測發現較原財務計畫估列面積多出2645㎡,如何分配再起紛爭。
 
(三)實際土地使用與原財務計畫的假設相去甚遠
原財務計畫列入計價之新生土地建議用途皆為商業用,但依已公告的都市計畫或規劃中得土地使用,除第四項及第七項為商業用地外,其他各項新生土地分別為道路、交通廣場、機關等公共設施用地。

(四)地籍範圍界定不清
原財務計畫之新生土地係採部分標明地段地號,部分標明大概區位,標示各項新生土地的範圍界線。當市府81年辦理實測時發現多項土地地號錯誤,各項新生土地面積差異甚大時,究竟以附圖所示為準或以附表所載為準,如何分配,爭議再起。

(五)實測多出面積原因不明、區位不詳,無法分割
除第六項及第八項減少外,其餘各項新生土地的實測面積均較原財務計畫各自多出不等的面積,原因仍未確知,無法指出多出面積的位置。若要辦理分割以利分配,則又牽涉區位價值的差異。

民國78年台北火車站興建後週邊大片新生土地浮現

 研究建議價值分配原則


(一)新生土地供籌措鐵路地下化財源,超過工程經費之土地價值應屬原地主所有
各方權益價值的計算方式如下:
1
省府權益價值=新生土地總價值-地下化工程投資成本
2
市府權益價值=地下化工程投資成本×60%
3
中央權益價值=地下化工程投資成本×40%

​(二)以民國86年底為計算時點基準
1
過去各年度之工程投入成本,加計利息折現至86年底之計算時點;住宅區及商業用地以市價估算。
2
公共設施用地與機關用地以86年公告現值計算。

權益估算結果

(一)地價估算
1 一般商業用地約400萬元/坪
2 住宅區約66萬元/坪

​(二)鐵路地下化工程經費估算
1 鐵路地下化工程總經費177億元以歷年中央銀行重貼現率加2%加計利息,複利加計至86年底,累計總工程經費395億元
2 總土地價值536億元
3 建議分配土地價值:中央:158億元(29.50%);市府:237億元(44.25%);省府:141億元(26.26%)

新生土地分配建議
 
有關各新生土地之分配位置建議考量實際開發需要,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不含機關用地)分配予市府,華山地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分配予中央,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商業用地由市府、中央持分,D1商業用地由省府、中央持分。本案最新的進展為1月22日經建會邀集中央、省市府各業務相關單位首長協商確定土地權屬分配為:
1 第一、二項土地歸中央,其中道路用地歸市府
2 第三、四、五、六、八項土地歸市府
3 第七項土地歸省府,北面道路用地無償提供市府使用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期)​

  • 發布日期
    1999/02/01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部主任
    陳松森
  • 關鍵字 公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