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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臺北縣為鼓勵推動都市更新,除了實行「獎勵明確化、圖件標準化、審議快速化」的政策外,99年7月20日起,再推出民眾主動建議劃定更新地區的機制,為都市更新再注入推動的力量。

臺北縣政府於7月20日修訂公布修正「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新增第九點規定(修訂條文如下表),增訂民眾建議劃定更新地區之簡明化程序,即更新單元基地條件為完整街廓或面積規模達5,000㎡的窳陋地區,且配合設計建蔽率、退縮建築及綠建築規劃設計的規定,將可檢附更新地區說明書,主動建議臺北縣政府劃定為更新地區。面積規模在5,000㎡以下之更新單元基地,透過提送都市更新計畫建議草案,也有劃為更新地區的機會。

這兩種民眾建議劃定更新地區機制,在更新地區劃定後,除可降低同意比例門檻,加速更新外,另外可享有最高達10%的更新時程容積獎勵,希望能提高民間參與更新意願,縮短更新整合時程,加速臺北縣都市更新之推動。
 
修正條文
九、符合前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ㄧ,併同擬具事業概要,建議本府作為劃定更新地區之參考:
(一)就事業概要之更新單元所在完整街廓或適當範圍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草案。
(二)更新單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附劃定更新地區說明書: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基地形狀方整。
2.臨接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基地臨路總長度達五十公尺以上。
3.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總投影面積達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4.申請容積獎勵項目應包含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五點第一項、第六點及第七點,且該三項獎勵額度合計應達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5.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應達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三之同意。
前項建議劃定之更新地區,由本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其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範圍、土地使用及建築物用途或型態、公益(公共)設施之設置或捐贈等事項,得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調整。
十~十二(點次調整)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7期)

  • 發布日期
    2010/09/15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