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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10/06)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之修正:
一、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7條,包括簡化作業程序、解決執行爭議及補充權利變換規定等,經總統於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重點如下:
1.經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公開展覽時間得縮短為15日。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方式變更,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簡易變更事項者,得簡化變更作業程序。
3.權利變換計畫中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簡化變更作業程序。
4.將實施者代墊繳納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與申請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費用,納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
5.增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6.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之期限,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定明其展延次數以2次為限。

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案:內政部業於99年5月3日修正發布施行,重點如下:
1.增訂主管機關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時,其委託作業得透過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辦理。
2.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得以電子謄本提出;地籍謄本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並因災害受損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或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先行拆除者,得由該府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規定。


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實施(公告招商):
一、宜蘭縣「宜蘭市蘭城之星更新開發計畫案」:宜蘭縣政府已於4月12日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作業,單元內公有土地採設定地上權50年方式辦理,權利金底價3.24億元,初估民間投資費用約30餘億元。本案配合宜蘭火車站附近地區優越區位,將引進商業休閒、文化、觀光旅館與辦公等新型態服務機能,並設置交通轉運中心,改善城際人口轉乘與運輸服務機能。

二、臺北縣永和大陳義胞都市更新案:臺北縣政府已於5月3日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作業,範圍內公有土地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房地。未來透過更新整體規劃及都市設計管制,集中留設千坪中央公園,將整體改善現住戶居住環境品質,並創造水岸優質住宅,達成社會福利更新目標,重塑永和水岸門戶意象。

三、基隆市「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事業(更新單元1)」:基隆市政府已於5月31日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作業,單元內公有土地採設定地上權50年方式辦理,權利金底價至少20億100萬元,初估民間投資費用約100餘億元。本案因應基隆港國際觀光需求,市府積極發展港區水岸都市更新,以提昇港區土地利用效率,透過引進民間投資開發,創造親水、文化、觀光及商業等新型態活動型態,以改善都市景觀擴大公共利益,並以本更新案強化基隆市港的國家門戶意象,做為臺灣水岸都市更新之示範。

四、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1及單元2)」:基隆市政府已於5月31日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作業,單元內公有土地以參與權利變換領取權利金方式處理。本更新計畫地區位於基隆和平島東南側水岸,南臨八尺門港,為進入和平島之重要入口處,未來具發展為藍色公路重要節點之ㄧ,未來將建構為觀光產業發展及提升服務機能為主之「和平島國門山海關主題休閒區」。

五、鼎興營區及中山女中南側都市更新案:配合行政院臺北精華地區大面積國有土地暫不釋出之政策,已調整上開2案推動策略,先行辦理公、私有土地權屬集中處理分配事宜,以及優先更新單元簡易綠美化作業,俟有適當時機,再行辦理公有土地招商投資作業。
 
民間為主都市更新案之輔導:
迄自5月31日止,已輔導672案申請辦理,其中238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實施,13案刻正辦理核定作業中。本年度已輔導8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
 
建物整建維護示範補助:

99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建築風貌整建部分) 3月3日核定157案,至5月30日止,已全數完成規劃設計發包作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6期)

  • 發布日期
    2010/06/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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