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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何推動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中確立未來都市更新工作推動的權責分工,以地方政府為推動主體,中央則居法令制定與協調的角色,兩者應攜手合作,方能順利進行。整理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的子法草案,未來更新工作之進行,包括兩階段:一是準備階段,主要是建立工作執行之機制,擬定都市更新之發展策略;一是更新推動各階段給予民間必要且充分的配合。

地方政府現階段須儘速完成之推動準備,包括立法、組織、財源、預算及都市更新計畫等。立法部份,必須配合當地需要研擬相關實施辦法為執行之依據,包括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容積及更新時程獎勵辦法並送中央核定、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等。組織部份,依法必須增設都市更新專責人員或機構,為工作推動的基礎,另須成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作為都市更新相關計畫的審議及爭議調解單位,並可設立專任工作人員處理委員會之業務。財源及預算部份,依法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作為都市更新工作推動的財源,另須增列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及未來都市更新計畫擬定經費之預算,相關規劃經費並可申請中央之補助。最後為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之擬定,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都市之全面調查評估,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賦予各更新地區更新的方向及開發方式,及辦理時程順序,並針對優先辦理地區,進行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作為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依據與指導。這些工作為都市更新推動之基礎,必須儘速進行。

另地方政府於都市更新推動各階段之角色權責如下:「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階段」:儘速進行更新地區的劃定及時程計畫,依時程計畫依序擬定並發佈各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階段」:主辦或協助民眾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包括審核申請、協助調查測量、公有地配合參與之協調、更新事業計畫之法定核定程序及發佈實施、並視需要發佈禁限建。「權利變換計畫擬定階段」:主辦、協助自辦並調處爭議,包括接受實施者之辦理登記、協助調查測量、相關權利認定協助、預審建築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的法定核定程序及發佈實施、異議調處等。「計畫執行階段」:公權力配合計畫執行及公共工程之配合興修,包括代拆遷、相關實施費用之限期繳納及移送法院、計畫完成後之土地登記協助及成果備查等。另地方政府對更新工作進行過程,負有隨時及定期檢查與監督,及限期改善並強制接管的義務,以確保都市更新工作能依期順利執行完成。

都市更新工作在未來條例相關子法相繼完成後,將進入正式的推動階段,為能迅速且順利執行,地方政府須儘速完成相關的推動準備。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期)

  • 發布日期
    1999/02/15
  • 發表人
    基金會資深規劃師
    陳俊潔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