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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再開發執行機制-臺北市更新處委託本會研究

計畫緣起
2008年10月15日內政部公告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就適合高度發展地區提高容積獎勵上限,誘使民間提出具有開創性之再開發計畫作法,於上開辦法訂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就鐵路、捷運場站、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及其它為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之地區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經指定之地區,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5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並須繳納現金回饋於地方主管機關之都市更新基金。另實施者徵得更新條例第22條同意比例及更新單元面積達5,000㎡以上,亦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之。

考量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指定涉及開發之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預期心理及實際更新獎勵與2倍更新獎勵落差過大,若由市府通盤指定反造成不易整合開發。又其高強度發展將對社區環境、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造成衝擊,應有相關環境衝擊評估,以減少環境衝擊,並以彈性的回饋機制,符合社區需求及落實社會公平。

計畫目標
本基金會從事推動都市更新研究發展業已經歷10年之久,為目前國內少數對於都市更新法令、技術和開發案例深具經驗之法人團體,為解決目前政府指定及實施者申請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難題,本會得標「臺北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執行機制計畫案」後,期望藉由本案協助臺北市更新處提出推動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執行機制,以發揮都市更新最大效益,創造出臺北市更好的環境品質和達成都市更新的發展政策。本案將透過國內外文獻回顧及現況分析,預期工作結果初擬如下:

(一)檢討、分析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政策,建立政府指定之執行機制,引導都市再生
臺北市都市發展已超過50年,除市中心之窳陋老舊應予更新外,都市之再發展應有機動性之調整機制以因應現代化、國際化之快速發展趨勢,導引都市再生,創造都市魅力。透過策略性再開發之概念加速都市再生之推動,先檢討擬定都市再生目標,再從既有空間結構予以重點式再開發。

(二)建立實施者申請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機制,作為後續推動策略地區的協助機制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機制可以以下方向來推動:
1.確立本市策略性再開發目標及都市再生政策,擬定更新計畫。
2.訂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指定準則
(1)主管機關優先劃定推動
(2)民間依準則提案申請辦理
準則包含策略性再開發之面積規模環境評估基準等
3.訂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規劃方針,以符都市再生目標
4.事業內容放寬開發法令限制、准予都市計畫提案
5.放寬容積獎勵誘因

(三)建立合理的回饋機制,鼓勵優質成熟的都市再開發
將檢視現行法令與實際執行機制,分析容積獎勵性質後適當回饋。

計畫效益
(一)引導合理城市空間再結構模式
(二)協助策略地區及弱勢地區更新
(三)作為臺北市中長程發展的再開發彈性機制
本案目前仍在研擬階段,上述計畫目標等仍為初擬,實際研究成果完成後將再於本刊上登載,敬請期待。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4期)

  • 發布日期
    2009/12/15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林雲鵬
    基金會規劃師:王敏先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