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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局主導都市更新之研究-國產局委託本會研究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經管國有土地數量龐大,為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之要角。其今年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得掌握都市更新主導權,因地制宜,以較有彈性之方式進行開發,達到變產置產,永續財源之目的。

惟主動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屬國產局創新業務,所涉法令規定及相關技術較複雜,為順利推動,故委託本會研擬主導開發之模式與具體作法,並分就台北市及高雄市進行兩個實例模擬主導執行可行性,藉以建立國有土地主導都市更新之作業範例及模式,作為國有不動產主導都市更新參考。

本會於今年11月3日提具期中簡報,內容含蒐集國內外相關更新案例比較、現行法令與機制、主導課題對策以及國產局主導開發機制適用時機及內容,詳下圖所示,依其期中建議本案研究方向以分回房地為主軸,並釐清相關配套適用法源。此外,本會將於明年1月底提出期末報告及簡報,並完成審查會議,其需考量招標之公平、公開及透明性,內容除完備招商程序外,並含個案產品定位、可行性分析、開發原則及招商文件、契約範本等,並於明年2月提出總結報告。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4期)

  • 發布日期
    2009/12/15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 張志湧
    基金會規劃師 范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