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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費用提列標準檢討修正-臺北市更新處委託本會研究

自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公告發布實施以來,臺北市政府為推動都市更新業務,依循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制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等規定,其中「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後簡稱費用提列標準)係提供作為都市更新審議會、執行機關、實施者及一般權利人審議或規劃都市更新事業中有關財務、費用成本提列之重要執行依據。

費用提列標準最早訂定於2003年9月的第47次都更審議委員會,後於2004年9月的第53次都更審議委員會與2005年10月的第60次都更審議委員會皆有部份規定進行修訂。然而自2005年迄今已逾3年,該費用提列標準的部份規定已與現今之社會經濟環境有所落差,而3年多來更新審議會亦累積了相當多之通案性審議原則,需要合理的條文化。

同時,在原本無細節性規定的費用項目部分,委員及幹事相關意見與實務偶有歧異,在審議中每每引起喊價式的攻防戰,造成外界有不科學、審議效率不彰的印象。另一方面,中央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諸多修正發布,上層法令新增了部分共同負擔項目。基於上述原因,北市府都市更新處於2009年2月委託本基金會進行該費用提列標準的修訂作業,希望透過次此的修訂能夠合於當前實際操作需要、減少與目前實務作業之落差,將籠統的項目標準化、細緻化,並重新檢討設計部份項目的計列公式。

在修訂過程中,為了廣納各專業意見,分別於2009年5月11日、6月25日各舉辦1次座談會,除府內單位外,並廣邀相關同業公會,包含土木技師、地政士、建築師、建築投資、銀行、大地工程技師、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公會、自來水處、台灣電力公司、瓦斯公司⋯等。而各單位對各提列項目所提供實務方面之意見,亦納入此次修訂之參考。

目前本修訂案業已於2009年8月13日完成期末報告審查,亦於10月16日提請北市更新審議會檢閱完畢,而研究報告已於12月辦理結案。至於研究報告中對於提列標準的各個建議修訂方案能據以使用,尚須經過更新審議會作最後審決及行政公告作業,預計於2010年初將頒布施行。希冀修訂後之提列標準在提供標準化操作原則之餘,亦可因應個案情況彈性調整,讓民間業者及一般民眾於辦理或參與都市更新時有所依循,以提高整體都市更新審查效率。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4期)

  • 發布日期
    2009/12/15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 麥怡安
    基金會規劃師 黃映捷